2007年11月9日 星期五

員工至國外、大陸出差所支領之膳宿雜費需課徵所得稅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業務關係被派赴至國外及大陸出差,出差期間所領之膳宿差旅費是否需視為公司支付員工之勞務報酬而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財政部72年3月30日台財稅第32029號函釋規定,指出營利事業員工出差日支膳雜費,超過核定免稅標準之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 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薪資所得,基於實際困難,公司於給付員工該項費用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支付員工國外及大陸之出差膳宿雜費是否超過財政部核定之免稅標準部分,參照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之規定,國外部分比 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成列支,另大陸部分則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費日支數 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
轉窄自台灣法律網

營利事業取得之股票股利或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如何計算

營利事業自94年度起出售於87至93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或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如何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94年度起應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基礎,已由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修正為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因此,營利事業於94年度及以後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無須再按面額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惟修法前取得且已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股票股利,其於94年度及以後年度出售該股票時,究該如何計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財政部業於96年9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960453217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於87年度至93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出售股票者,於計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證券交易損益時,應減除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面額。又基於衡平課稅原則,前開解釋令亦規定,營利事業於修法前已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認列之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如未列為修法前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於94年度及以後年度有回升利益者,其屬原認列短期投資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計入回升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雖已回歸財務會計之規定,惟仍應注意過渡時期之相關特別規定,避免未分配盈餘之計算 錯誤。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問題仍有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

2007年11月6日 星期二

幫朋友做人事保證,後悔了,怎麼辦?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日前由於朋友職務上需要保證人即所謂的人事保證,本來心想幫朋友是好事一件,但事後經仔細思量後覺得頗不妥當,便至朋友的公司將保證書取回,但又害怕公司copy備份資料,請問有何方法避免日後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問題發生
【解析】

按稱人事保證者(註二),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註三)。

其終止,依民法第756-4條第1項之規定,未定期間之人事保證契約,保證人隨時終止契約,惟應依約或於3個月前通知僱用人(註四);

定有期間人事保證契約之終止,

有「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等3項情形之一者,保證人受僱用人通知或自行知悉者,得終止契約(註五)。

是本案中的保證人,欲終止人事保證契約,除「人事保證關係因『保證之期間屆滿』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之僱傭關 係消滅』事由而消滅」(註六)外,自應依前揭說明終止之,而非僅取回書面契約而已。


【註解】
註 二:又稱職務保證,其效力僅向將來發生。當事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對於僱用人於訂約時,業已發生之損害,保證人不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9年09月21日台 上字第2015號判例:「所謂職務保證,乃保證人與僱用人約定,將來被保人之職務行為致生損害於僱用人時,由保證人負賠償責任之從契約。其效力僅向將來發 生。當事人間如無特別約定,對於僱用人於訂約時,業已發生之損害,保證人不負賠償責任。」參照。
註三:民法第756-1條第1項參照。
註四:民法第756-4條第2項:「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參照。
註 五:民法第756-5條:「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參照。
註六:民法第756-7條:「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保證之期間屆滿。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參照。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

轉載者:jessica



保證人與債權人之法律關係

/ 方承志

所謂「保證」依民法第739條之意思,即為保證人為擔保債務人債務之履行,與債權人簽訂債權債務履行關係之契約。

保證依保證當事人所提供之擔保型態,大致可 分為三種形式:

一)物權擔保契約:

例如抵押權之設定;因為有物權之效力,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且債權契約具有公證 法公證之效力時,就可以直接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債權人至多只能訴請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申請法院發假處分或假執行命令而已,保證人如果未在契約中 簽立「放棄先訴抗辯權之權利」約定時(民法第745條參照),保證人當然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權利規定,要求先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數額不足後,才能向保 證債務人行使抵押權之擔保權利,也就是將不動產強制執行拍賣取價賠償;如果因債權人與債務人因債務協商新訂立之償債約定,其與原擔保契約之關係,將因約定 內容而有不同,如果未再續請擔保人繼續訂立契約擔保時,因為擔保債務總額之擴張對保證人不利,因保證人如果沒有特約或該加總數額仍在抵押權擔保總數額內的 話,保證人當然沒有承擔義務新契約或變更之契約,除非債權人類推適用民法之債務移轉之相關法律規定,以通知限期要求保證人同意,否則債權人當然不得就不動 產擔保人之不動產財產強制執行。

(二)債權(券)擔保契約:

例如以無因債券形式開立本票作為擔保物;這是商界常見的擔保借款方式,以權利債券如股票或本票作為 商業資金流通知擔保,在股票如丙種墊款約定股票市值不足清償時,就可以直接斷頭在市場或非公開市場賣出取償。如果屬於「票據」之本票或支票,如果未簽立到期日期票據於其他約定到期日到期後,需先發到期通知催告後,才可逕行申請強制執行發支付命令已簽立票據到期日者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票據因為屬於「無因證券」,到期日屆至後保證人或發票人不得主張債權關係抗辯且會被直接執行;如果係屬於公證之債權權利證書,除非發生公證事項 無法執行之內容,可以提出異議抗辯或訴訟外,也不能妨礙強制執行效力。所以保證人對於此類債權債券擔保契約之強制執行,保證人應注意有無先訴抗辯權存在, 或其他各項訴訟程序遵行與否之問題。

(三)人事保證:依民法第756條之一規定意思,係指當事人約定對於受僱(保證)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對雇主所造成之損害賠償,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人事保證契約又可分為「債務保證」「純粹人事保證」二種,所謂債務保證必須存在「確定之債」,始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而一般訴訟實務上均以保證人作為代位被訴對象(因為實務上均被要求放棄「先訴抗辯權」的關係),將不確定數額之債務作為訴訟取償對象,而非先以債務人為被訴對象先行確認「債務數額」,當然如果債權人以契約約定類似「最高限額抵押權」其規定並非無效,只是一般此類人事契約均無最高限額規定而屬於無限擔保責任,此種無限擔保責任之「人事債務保證契約」,在法理上顯然可歸責於「事後發生之債」,如果未作特約約定之情形下,光憑一纸人事保證契約約定,就要負無限償還債務責任,顯然在民法對人事保證契約未作特別規定下,法理上是有疑問的?至於「純粹人事保證」契約,則僅止於契約義務之代履行而已,例如仲介人事因介紹之受僱當事人因故而提前離職,仲介人當然負責找到人繼續履約為止。如果人事保證契約會附有債務關係時,應該是先於契約當中以書面約定清楚,否則應視為「純粹人事保證」契約,方為保障保證人之舉。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

轉載者:jessica

/ 方承志

一、「法定代理」

依據法律或規章特定條文中直接規定發生特別情形或在特別情形下,必須由代理人代為執行職務 或輔佐執行法律行為之規定。包含:「職務代理」(不包含無因代理行為)、「強制代理」(例如未成年人訴訟必須為當事人利益強制指定律師辯護)、「訴訟代理」(我國訴訟雖非一定要律師出庭,委任律師則稱為訴訟法定代理人,其代理範圍僅限於有利當事人利益之訴訟上行為【也可稱為意定代理的一種】)。

二、「強制代理」

法律規定在特別之情形下,當事人為法律行為時必須經過指定之「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始得進行之規定。

例如:未成年人為買賣行為超過生活上所需之額度時,法律規定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之一方)之同意,始生法律行為之效力【也屬於法定代理的一種】、在刑事訴訟中特定案件(例如所犯為無期徒刑以上案件)必須指定律師「強制辯護」【也屬於法定代理的一種】。

三、「意定代理」

由為法律行為之當事人依自己之意思,決定授權範圍委任他人處理自己之事務。當事人受委任處 理事情不得超過授權範圍,否則要負「無權代理」包括侵權行為或刑事上的法律責任。

例如:委任房屋仲介出租房屋因需辦理公證而交付房屋所有權狀及所有人印鑑,卻因房價高昇為牟取更大委任費用,而私自委任代書將委託出租房屋出賣,再試圖說服原房屋所有人未果,房屋所有人當然得以房屋仲介違背委任義務而提起訴 訟。

四、「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指的是為法律行為之他方誤以為他方為有代理權人而與之為法律行為之情形,他方則可能有「部份或一般代理權」或甚至無代理權,而以表面行為獲取當事人同意並簽訂契約,而因無法履約造成違約之情況。

例如:土地仲介常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仲介 契約出賣土(農)地,但是仲介時卻答應對方可以變更地目並高價出售,此種情況所有權人當然並非一定知悉,當買方知悉無法變更地目時要求解約退款時,土地所 有權人就可能形成被主張「表見代理」的受益對象。

五、「職務代理」

職務代理指的是執行業務時,當事人因暫時無法執行職務,必須由他人代為執行時稱之。職務代理通常由主管指定代理人,主管不予指定時則由當事人自行協調指定。職務代理若無主管或當事人特別授權的情形下,通常亦僅限於「一般代理」。

六、「訴訟代理」

法律規定訴訟之行為中必須委任律師始得為之之行為,性質較「強制代理」範圍廣,訴訟代理必須事先或當場簽立委任書狀,確立委任範圍為概括授權或一般授權後,於每一審級審理時送審理法院備查,以作為處理發生委任內容爭議時之依據。至於輔佐人為本 身利害關係而為當事人訴訟代理時,必須具有相當資格並經過法院同意始得參與訴訟辯護行為,法院必要時甚至可以限制訴訟輔佐人實施範圍。如果法院同意訴訟輔 佐人實施訴訟行為時,其條件因為訴訟程序法並未詳細規定或限制,理論上除非法律有特別限制規定,當然可以比照律師實施調閱卷宗等行為。

七、「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指當事人以「無因管理」行為為當事人利益為法律行為,因當事人利益考量不同而否定 該法律行為時,或未獲當事人之授權而為法律行為之情形稱之。「無權代理」亦可能發生「表見代理」的情況,惟必須經由當事人間對於本事件事實之陳述、證物與 主張經雙方辯論後,由法官以交互關係產生心證或經專業人士鑑定後而為各該種名詞適用之決定。

八、「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為「意定代理」的一種,惟其著重點並不在事務的代理行為,而專指在於對於人的信任度而言。

例如:副總統雖然為縱統的法定繼位人,卻不一定是日常公務的法定代理人,因為沒有經過「意定(指定)代理」的程序,依據憲法及憲政慣例仍然屬於備位,除非發生繼位的情形,不能干預總統可以行使的公務。

當然「指定代理」在辦公室成員較多的情形下,亦可能因個人特殊情況發生在「職務代理」的情形。

九、「主動代理」

「主動代理」指為當事人之利益,不待當事人同意或指示,以代理當事人之意思而為法律行為。 通常發生在「無因管理」的情況下,例如:拿出著作人的原稿印鑑授權書發行著作,係以有利於當事人意思之法律行為,除非當事人對於重要內容不同意,如價位差距認知過大或更改原著作之意思內容而影響著作人格權,法律上當然應該承認此類有利社會進步之行為。

十、「書面代理」

「書面代理」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相互約定,法律行為必須依照一定程序或以書面為之始為有效者稱之,未履行法律規定程序或依照當事人之約定方式者,則以法律規定其為無效。

例如:「特別代理」事項未取得當事人之同意書,當然屬於「無權代理」而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十一、「特別代理」

「特別代理」指在「一般代理」之事項外,以經由當事人特別約定(概括或條列)或在通常概念 之下,代理權限必須以書面指定或特別意思表示取得稱之。至於「特別代理」與「一般代理」之區別有爭議時由法院裁定。

例如:律師為當事人對具有法律上效力之 認諾訴訟行為時,在沒有特別代理的約定下,縱然程序法律約定當事人有概括授權約定即不在此限,若律師違背當事人之意思時,仍不得為其取得授權為有效。

十二、「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指對於通常可以理解之事項而為代理之行為。

例如:營業員對於標定貨價之貨物以雇主之利益逕行為買賣之行為、夫妻間對日常生活為代理之行為等。

十三、「部份代理」

「部份代理」指雇主對於受僱人對於執行業務行為所加之內部約束規範,而不給予通常人之權限而言。受僱人發生超越「部分代理」權限的行為時,對方可以主張適用「表見代理」處理。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

轉載者:jessica

【票據法律問題】被脅迫簽下本票,怎麼辦?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如被脅迫簽下無債權關係的本票,持票人去告,我需如何自救?

【解析】

按「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分別為民 法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是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故如被脅迫簽下無債權關係之本票,自得 於發見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

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4年04月26日94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民事判決更謂:「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受脅 迫而為意思表示者,無論脅迫是相對人或第三人所為,均得撤銷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既係遭脅迫而簽發系爭本票,不論此一脅迫係上訴人、許琴文或許琴文友人所為,均無礙被上訴人撤銷權之行使。被上訴人既已向上訴人夫妻為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則其所為發票行為即溯及失其效力(民法第114條第1項),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債務關係自屬不存在。」,值得參照(註一)。


【註解】
註一:其他實務上的見解,可參最高法院90年12月13日90年度台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等。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

轉載人:jessica

個人出售房屋之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稅疑義

《賦稅》2007/11/1

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符合規定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一定百分比,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房地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下:
(一)房屋與土地之各別價格可劃分者:
1、應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即俗稱私契)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2、有關成本費用之核認規定如下:
(1) 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至於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出售土地之成本,而非出售房屋成本費用,是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能列為減項
(2)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必要費用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3)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 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有虧損,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須檢附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是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無論盈虧,都應如實申報,以維護 自身權益。【#92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轉載者:jessica

對政黨及候選人捐贈列舉扣除之相關規定

《賦稅》2007/11/1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能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金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0萬 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可減除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10﹪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亦有相關規定

1.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2.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3.區域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4.市議員、市長、縣議員及縣長: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5.鄉、鎮、市民代表、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 1日止
除此之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捐贈時應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監察院訂定之格式)。

二、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對其所為之捐贈則不適用列舉扣除
三、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適用列舉扣除。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國稅局特別呼籲欲對政黨或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詳細瞭解政治獻金法關於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收據,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轉載者:jessica

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孫子兵法 新解

STEP 1→兵者,詭道也

進行推銷或商談前,先擬好「攻其不備」的戰略

雖然「詭道」看似卑鄙,但這裡說的是顛覆一般認知,趁對方迷惑、不備之際,一網打盡。切記欺敵戰術是為了不被對方看穿,但分寸要拿捏得宜,避免招來批評!
例證:推銷時買方與賣方之間的溝通技巧,就是這種心理戰術喲!

STEP 2→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也

必勝守則--攻打敵方沒有防備的地方

簡而言之,就是趁對方還沒準備好時,瞄準弱點,取得主導權。

例證:下雨天去拜訪推銷,就是一種出奇不意的策略。


STEP 3→必先知其守將、左右、謁者、門者、舍人之姓名……

就算沒有直接聯絡到負責人,也要跟聯繫窗口打好關係
孫子的意思是,為擬定戰略需事先查明敵軍將領之親信、守門及幕僚人員的底細,換成現代時空,就是與對方聯繫窗口打好關係啦!讓對方留下好印象,對您的推銷工作絕對加分!

《孫子兵法》除了應用於職場,更能應用於愛情上,接下來讓我們看看《孫子兵法》中的這招——用地形之便,開啟異性的心門,可以怎樣地活用。

STEP 1→地形者,兵之助也

利用環境效果,加強對方的印象

基本上昏暗的空間,會讓人們在潛意識裡有種即使赤裸裸地呈現自己也沒有關係的感覺,因此會較為鬆懈心防。
所以不妨善用這種環境優勢,約三五同事晚上聚餐,就能順利地和對方打成一片囉!

STEP 2→凡軍好高而惡下

到高處,女生會潛意識地依靠身旁男性

這招的道理在於「高處日曬良好,有利士兵維持衛生;反之,低處潮濕,生病機率高」。
因此除了大家熟知女生在高處容易心生恐懼、產生依賴感的心理因素外,日曬良好、具開放感,容易讓人感到心曠神怡,對約會進展很有幫助也是一大要訣喔!

STEP 3→戰勝不復……

女生不笨第二次,切勿使用重覆技倆

雖說前面已經教了二個把妹的技巧,但男生們還是不能夠過於得意,而女生們也別輕易洩氣。
好女可是不上兩次當的,男性朋友們若是一再使用相同的戰術,不僅會被女生們看穿,更是會惹人討厭喔!
切記:戰略一定要推陳出新,才能走向勝利之路。
以上職場、人際相關資訊均出自《圖解孫子兵法

摘自晨星報

兔子是怎樣吃掉狼的 ?

一隻兔子在山洞前寫文章,一隻狼走了過來,問:"兔子啊,你在幹什麼? "
兔子答曰:"寫文章。
"
狼問:" 什麼題目?
"
兔子答曰:" 《淺談兔子是怎樣吃掉狼的》。"
狼哈哈大笑,表示不信,於是兔子把狼領進山洞。
過了一會,兔子獨自走出山洞,繼續寫文章。
一隻野豬走了過來,問:"兔子你在寫什麼?
"
兔子答:" 文章。"
野豬問:"題目是什麼?
"
兔子答:" 《淺談兔子是如何把野豬吃掉的》。
"
野豬不信,於是同樣的事情發生。
最後,在山洞裡,一隻獅子在一堆白骨之間,滿意的剔著牙讀著兔子交給它的文章:

題目是:"《一隻動物,能力大小關鍵要看你的老闆是誰》。 "

這隻兔子有次不小心告訴了他的一個兔子朋友,這消息逐漸在森林中傳播;
獅子知道後非常生氣,他告訴兔子:" 如果這個星期沒有食物進洞,我就吃你。"
於是兔子繼續在洞口寫文章
一隻小鹿走過來,"兔子,你在幹什麼啊? "
兔子答:"寫文章 "
"
小鹿問:什麼題目?"
"
兔子答曰:" 《淺談兔子是怎樣吃掉狼的》。"
"
哈哈,這個事情全森林都知道啊,你別胡弄我了,我是不會進洞的 "
"
我馬上要退休了,獅子說要找個人頂替我,難道你不想這篇文章的兔子變成小鹿麼?"
小鹿想了想,終於忍不住誘惑,跟隨兔子走進洞裡。
過了一會,兔子獨自走出山洞,繼續寫文章
一隻小馬走過來,同樣是事情發生了。
最後,在山洞裡,一隻獅子在一堆白骨之間,滿意的剔著牙讀著兔子交給它的文章

題目是:《如何發展下線動物為老闆提供食物》

隨著時間的推移,獅子越長越大,兔子的食物已遠遠不能填飽肚子。
一日,他告訴兔子:"我的食物量要加倍,例如:原來 4天一隻小鹿,現在要2天一隻,如果一週之內改變不了局面,我就吃你。
於是,兔子離開洞口,跑進森林深處,他見到一隻狼
"
你相信兔子能輕鬆吃掉狼嗎"
狼哈哈大笑,表示不信,於是兔子把狼領進山洞。
過了一會,兔子獨自走出山洞,繼續進入森林深處
這回他碰到一隻野豬----" 你相信兔子能輕鬆吃掉野豬嗎"
野豬不信,於是同樣的事情發生了。
原來森林深處的動物並不知道兔子和獅子的故事
最後,在山洞裡,一隻獅子在一堆白骨之間,滿意的剔著牙讀著兔子交給它的文章

題目是:《如何實現由坐商到行商的轉型為老闆提供更多的食物》

時間飛快,轉眼之間,兔子在森林裡的名氣越來越大
因為大家都知道它有一個很厲害的老闆
這只小兔開始橫行霸道,欺上欺下,沒有動物敢惹牠
兔子時時想起和烏龜賽跑的羞辱
牠找到烏龜說:" 三天之內,見我老闆!"揚長而去
烏龜難過的哭了
這時卻碰到了一位獵人,烏龜把這事告訴了他
獵人哈哈大笑
於是森林裡發生了一件重大事情
獵人披著獅子皮和烏龜一起在吃兔子火鍋
地下丟了半張紙片歪歪扭扭的寫著:《山外青山樓外樓,強中還有強中手啊》!!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森林裡恢復了往日的寧靜,兔子吃狼的故事似乎快要被大家忘記了
不過一隻年輕的老虎在聽說了這個故事後,被激發了靈感
於是他抓住了一隻羚羊,對羚羊說,如果你可以像以前的兔子那樣為我帶來食物那我就不吃你。
於是,羚羊無奈的答應了老虎,而老虎也悠然自得的進了山洞。
可是三天過去了,也沒有見羚羊領一隻動物進洞。他實在憋不住了,想出來看看情況。
羚羊早已不在了,他異常憤怒。正在他暴跳如雷的時候突然發現了羚羊寫的一篇文章


題目是:《想要做好老闆先要懂得怎樣留住員工》

任何人都會變老﹐但不一定每個人都會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