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如遭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請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說明:董事與公司之關係,係屬民法之委任關係,如經法院判決確認其基於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非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非屬限制出境對象。
舉例來說,某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稅款,因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稽徵機關遂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其中2位董事不服,主張渠等 早已離職,並非公司董事,惟其主張經訴願決定駁回。2人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該2人分別與該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稽徵機關乃依據 法院民事判決報請解除2人之出境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已解除董事職務公司登記資料仍未變更,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以維護自身權益。

摘自國稅局電子報 轉載作者 jess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