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地主登記為起造人,其相關課稅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由營利事業在所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地主名義為起造人及將該房屋登記為地主所有,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並另支付租金,這種租地建屋型態,時有所聞,為讓民眾瞭解相關課稅規定,特別就承租人及出租人身分,分別列示如下:
承租人(營利事業):應依財政部96316日台財稅9604517940號函規定將該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於租賃期間之年12月每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統一發票予出租人外,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9款規定,上開建物建造成本應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又若出租人為個人或非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依法就租賃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者,承租人尚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出租人(個人)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分攤,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租賃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申報為各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出租人如未能提示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准予按所得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有關出租建物固定資產之費用率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租賃所得。
出租人(營利事業)應將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分攤,加計當年度應收取之現金為租賃收入總額,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發票予承租人並報繳營業稅。當年度租賃期間未滿一年者,應按實際月數計算當年度收入。
納稅人如有問題可撥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亦可電洽審查一科(0772566007113洪小姐),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瑞華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2/13


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北區國稅局表示,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時,企業者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可提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 一方面可在球隊、球迷及企業間產生凝聚人心的效果,一舉數得。但您可能不知道,稅法上對於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0126日台財稅字第09900554250號令營利事業捐贈「培養支援運動員」及「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之款項,可作為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至於所稱「運動員」、「運動賽事」及「弱勢團體」之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運動員:指曾擔任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正式公開賽或錦標賽,或參加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之選手。其為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未舉辦之種類者,則以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比賽為準。
()全國綜合性運動會:指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
(
)全國性錦標賽最優(高)級組:指由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為全國性單項運動(總)協會辦理全國性單項賽事之最高等級之級別或組別,且該賽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者。
二、運動賽事:指於國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之運動賽事。
三、弱勢團體:指依法設立或登記專門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其他弱勢族群之團體。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申請捐贈前開體育運動款項可全額列為費用者,應於捐贈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足資證明捐贈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檢附該會核發之捐贈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送請營利事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聯絡人:陳萩蓉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372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2/13


應開立三聯式發票卻開立二聯式發票且未交付給實際買受人,應按銷售總額處5%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商行於97年至98年銷售貨物,銷售額4,000餘萬元,雖開立二聯式發票,但未依規定將發票交付給實際買受人,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按查得銷售總額處5%罰鍰及裁罰金額不得超過100萬元的規定,裁處甲商行罰鍰100萬元。甲商行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時,主張其雖未開立三聯式發票但已開立二聯式發票,應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銷售額處1%之罰鍰,案經訴願駁回。
   財政部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營業稅法第48條所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的規定,係指營業人已經依同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實際買受人,但對應行記載事項(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9條等)未依規定據實載明,如應書立抬頭而未書立,或應填寫買受人統一編號而未填寫等情形而言,甲商行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核與上開規定的違章情形不同,而駁回其訴願。
   該局提醒納稅人,
銷售貨物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予實際買受人,以免被查獲,除了補徵營業稅外並遭受處罰 


轉載自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