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欠稅人原經財政部函報限制出境案雖因限制金額未達新修正標準或已逾5年而解除出境,惟仍可能因欠稅繫屬執行而遭行政執行處報請限制出境、出海

《賦稅》2008/12/25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上關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規定已較原依據之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金額提高兩倍

新增第5項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之規定以上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4條,放寬關於限制出境之規定,財政部已於修法後陸續將原先限制出境總金額合計未達新修正標準,及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之案件辦理解除出境。
曾有民眾洽詢,其由財政部函報限制出境案件雖已依前項修法解除出境限制,惟何以仍遭阻擋無法出國?

國稅局表示:按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捐如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且未逾徵收期間者仍得繼續執行

且該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等規定函請限制其個人或營利事業之代表人出境、出海,

因其依據之相關法規並無前揭金額及期間之限制,故欠稅人仍須就所欠稅捐依法繳納或提供擔保,始得免於遭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

中區國稅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撥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其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巫佳儒 電話:04-23051111轉8324)

強制執行不以稅捐機關禁止處分之財產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該局,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名下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扣押薪資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者,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禁止財產處分僅為國稅局所為之稅捐保全措施之一,並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之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

而禁止財產處分之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尚非限縮執行之標的,所以行政執行處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財產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後,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若有欠稅應即時繳清,以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有稅捐外,還需增加各項執行費用等額外負擔。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徵收科王淑芬,電話:04-23051111 轉8321)

《賦稅》2008/12/25

2008年12月23日 星期二

公布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50號解釋-97/12/17

公布大法官議決釋字第650號解釋

司法院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7002352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五○號解釋

附釋字第六五○號解釋[PDF]

院長 賴 英 照

司法院釋字第六五○號解釋

解 釋 文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稽徵機關據此得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規定欠缺所得稅法之明確授權,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四大扣除額調高拍版 綜所稅申報明年(98)適用

四大扣除額調高拍版 綜所稅申報明年適用~~~97/12/12 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綜合所得稅修正如下:

(1)個人標準扣除額由原3萬8千元調高為7萬3千元

(2)有配偶者調高為14萬6千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7萬5千元調高為10萬元

(4)身心殘障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6萬3千元調高為10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由每戶每年2萬5千元,改為每人每年2萬5千元

該修正條文明訂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即九十八年申報個人綜所稅時適用之。

例一:陳一 單身 無扶養 全年免稅總額

(1)免稅額 $ 77,000
(2)個人標準扣除額 $ 73,000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00,000
合 計 $ 250,000

例二:林二 已婚 扶養一個老人70歲 一小孩就讀高中 一小孩就讀大二

(1)免稅額 $ 308,000
(2)有配偶標準扣除額 $ 146,000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100,000
(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25,000
(5)年滿70歲免稅額 $ 115,500
合 計 $ 69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