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那些房子需要課徵房屋稅?

今年(97年)的房屋稅即將在5月份要開徵了,鑑於有些民眾對房屋稅的課徵範圍仍存有疑義,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特於開徵前對此再作說明,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心中的疑慮。首先,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也就是說一般房屋除了主建物外,其他不論構造包含地下儲藏室、遮雨棚(不含頂樓)、停車棚、大樓電(昇降)梯及中央系統型冷氣機、騎樓封閉使用等等均應依法併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至於,除了合法房屋外,自行增建及違章建築房屋是否也該課稅呢?對此,該處則表示:政府基於課稅公平及避免助長違建風氣,對任何增建及違章房屋在尚未拆除前,該處除了會每年固定清查房屋稅籍外,也希望民眾平時能主動向該處申報依法設籍並列入課徵範圍,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補繳應納稅額外,還可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又該處針對有些民眾誤認為興建使用執照上記載為「農舍」的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也提出說明:依規定房屋稅是根據該房屋的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不論您所興建的房屋名稱是甚麼,都是以其實際的使用面積分別按不同稅率課徵。在此,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您的房屋中途有變更使用情形的話,要記得隨時向該處申報變更使用稅率,以免自身權益受損或造成日後必需補稅的困擾。
最後,該處表示:並非所有房屋都要課徵房屋稅,只要您初次設籍的房屋課稅現值,經該處核算在10萬元以下或是原房屋現值因折舊逐年遞減到10萬元以下而且作住家使用,就會變成免稅房屋,另外還有符合以下條件者,都可向該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1)低收入戶自身的房屋

(2)供農(漁)業使用或飼養禽畜之房屋

(3)因災害受損達3成以上或已拆除之房屋

(4)教堂及寺廟領有財團法人及寺廟登記之房屋

(5)私有無償供政府使用之房屋

(6)業經立案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慈善事業之自有房屋

(7)領有工廠登記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8)政府核准公益社團自有辦公用房屋(不含同業、同鄉、同學、宗親社團)等等。

以上是一般民眾比較常見使用的房屋,如果您想瞭解更詳細內容可向該處房屋稅股洽詢,洽詢電話:0800386969或038-226121轉232-23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租賃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租賃契約」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因具有代替收據之性質,則應按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

例如,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5萬元。簽約時,甲支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200元;另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書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
惟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期租金1萬元,如果均係以支票方式收付,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