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6日 星期二

對政黨及候選人捐贈列舉扣除之相關規定

《賦稅》2007/11/1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能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金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0萬 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可減除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10﹪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亦有相關規定

1.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2.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3.區域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4.市議員、市長、縣議員及縣長: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5.鄉、鎮、市民代表、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 1日止
除此之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捐贈時應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監察院訂定之格式)。

二、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對其所為之捐贈則不適用列舉扣除
三、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適用列舉扣除。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國稅局特別呼籲欲對政黨或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詳細瞭解政治獻金法關於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收據,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轉載者: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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