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北區國稅局97/04/08-04/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利息支出達百萬元以上,而經查明該公司並將該款項借與關係人,而卻未收取利息,以股東往來科目列帳。該公司未能提出相關證明,遭剔除利息支出予以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準則第97條第11款亦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所以,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認列為利息費用。如一方面借入款項,一方面又貸出款項,借貸之間,其利率不等,或一有一無,均有可能部分利息支出不被認定之情形。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依據稅法規定列報利息支出,如果有借入款項再轉貸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貸出款項所含之借款利息或其差額,自行帳外調整,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計算贈與稅時可減除免稅額多少?何時申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許多民眾詢問:計算贈與稅時可減除免稅額多少?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但在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如有上述情況之納稅人,儘速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遭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871203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76465號稅法釋令)。
該局說明,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廣告費申報列支股東會紀念品費用600餘萬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將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股東會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性質與營業人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之活動費用,以及提供之中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相同,其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時,將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誤申報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扣抵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若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不適用投資抵減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已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款,若該等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情形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惟查核發現其中3台機器設備購置成本4,393萬餘元,已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出售,不符「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故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故據以調減本期可抵減稅額1,318萬餘元。
該局呼籲,公司以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若有不符規定情事並已抵減各年度所得稅款,應向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各年度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尚未抵減之稅額,亦不得繼續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未成年人申購公開承(包)銷股票並中籤者,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如果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承銷或包銷股票公開抽籤的話,如有未成年人中籤而該抽籤配售部分每人應繳納的股款不超過贈與稅的免稅額111萬元者,在辦理股票過戶時,可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如果當年度有前次贈與資料,合計贈與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仍然需要申報贈與稅,逾期如果沒有申報將會遭稅捐機關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繼承人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此項分割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始有上開函釋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舉債繳納其配偶乙君之遺產稅35,483,362元,而於分割其配偶乙君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之遺產稅,僅分得遺產335元,即甲君之配偶乙君雖遺有大筆財產,惟甲君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減少35,483,027元,該筆減少之財產,如查明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時,甲君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乙君之遺產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35,483,027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甲君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贈與人在同一年度有兩次以上贈與之申報計稅方式
(桃園訊)陳先生來電詢問97年1月贈與二兒子現金400萬元,同年3月另贈與大兒子存款500萬元,第2次之贈與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總額,按贈與課稅級距及稅率計算贈與稅額,並減除其已繳納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所稱「同一年內」與「一年內」其意義相同,均按曆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
該局以陳君的情形說明:
一、97年1月贈與二兒子現金400萬元時:
贈與淨額:400萬-111萬(贈與稅免稅額)=289萬
289萬 ×9﹪-累進差額7.01萬=19萬……..應納贈與稅
二、同年3月贈與大兒子存款500萬元時:
贈與淨額:( 400萬+500萬)-111萬(贈與稅免稅額)=789萬
789萬 ×21﹪-累進差額61.58萬=104.11萬
104.11萬-前次申報核定贈與稅額19萬=85.11萬…. 本次應納之贈與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以避免發生漏報贈與而受罰;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若漏報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所贈與應合併申報贈與稅之財產,而該財產業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有關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為限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解,以為申報年滿70歲以上之扶養親屬,即符合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要件,惟事實不然,該扶養親屬必需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方可適用,否則僅得按每人免稅額77,000元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民國23年出生之胞兄免稅額115,500元,其胞兄該年度雖已滿70歲,亦無子女及無謀生能力,日常生活由其照顧扶養,惟非其直系尊親屬,與所得稅法得列報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規定不符,國稅局乃予以剔除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部分38,500元,核定補稅。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年滿70歲之扶養親屬,需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為限,始符合增列該百分之五十之免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個人購入債權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者,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呢?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個人以所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爾後再賣掉該抵押物,應分二階段計算所得額:第一階段,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第二階段,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以2,000萬元自A資產管理公司取得債務人B君的不良債權,王君向法院聲請執行參與拍賣B君的抵押品,拍賣價款為3,000萬元,王君以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則差額1,000萬元為王君處分債權損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爾後,王君再出售該抵押品房屋,得款3,500萬元,扣除3,000萬元的成本後,餘額500萬元,即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須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至於營業人購入貨物係作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規定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指出,營業人視為銷售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即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漏稅額處以1至10倍之罰鍰。

北區國稅局86.5.23查核要點第7點違憲?

解釋字號:釋字第 640 號
解釋日期: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解釋爭點:北區國稅局86.5.23查核要點第7點違憲?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36.12.25)
稅捐稽徵法 第 21、30 條(68.08.06)
所得稅法 第 80、103、110 條(52.01.29)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關自不得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對申報之所得額在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再予個別查核認定,與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顯不相符,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負擔,自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祥後)應予補充。

理 由 書: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及租稅稽徵程序,以法律定之。是有關稅捐稽徵之程序,除有法律明確授權外,不得以命令為不同規定,或逾越法律,增加人民之租稅程序上負擔,否則即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規定:「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第一項)。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第二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第三項)。」是稽徵機關已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上項標準以上,依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旨在簡化稽徵手續,期使徵納兩便,並非謂納稅義務人申報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仍得另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參照)。
  稅捐稽徵程序之規範,不僅可能影響納稅義務人之作業成本與費用等負擔,且足以變動人民納稅義務之內容,故有關稅捐稽徵程序,應以法律定之,如有必要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其授權之法律應具體明確,始符合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故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定,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稽徵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係指以原申報資料作為進行書面審查所得額之基準,稽徵機關自不得逕以命令另訂查核程序,調閱帳簿、文據及有關資料,調查核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笫七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百分之十,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對申報之所得額在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以上者,仍可實施抽查,再予個別查核認定,與上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顯不相符,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租稅程序上負擔,揆諸首揭說明,自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效。至另發現有匿報、漏報所得額情事,稽徵機關自得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十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自不待言。本院釋字第二四七號解釋應予補充。
  財稅機關如為促使納稅義務人誠實申報,維護納稅公平,認縱令申報所得額已達主管機關核定之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仍有實施抽查核定之必要時,自可檢討修正相關稅法條文予以明定,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賴英照
大法官 謝在全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林錫堯 池啟明 李震山 蔡清遊

釋字第六四0號解釋新聞稿
一、釋字第六四0號解釋事實摘要
  聲請人林O聰因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原處分機關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依該局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訂定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下稱查核要點)第七點規定,實施抽查並重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額。聲請人不服,提起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841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
  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行為時之查核要點第七點規定與五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不符,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二、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七年四月三日舉行之第一三二0次會議中,就林0聰為綜合所得
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五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裁字第二八四一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北區國稅二第八六0二二二0一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者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簡化查核要點第七點規定,與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牴觸,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因之遭受侵害,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四0號解釋。


解釋字號:釋字第247號
解釋日期:民國民國 78年10月27日
解釋爭點:申報額在所得額標準以上者,仍得調查、補徵、裁罰之命令違憲?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 36.12.25 )
     稅捐稽徵法 第 21、30 條 ( 68.08.06 )
     所得稅法 第 80、103、110 條 ( 76.12.30 )
解 釋 文:
 稽徵機關已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二項核定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上項標準以上,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旨在簡化稽徵手續,期使徵納兩便,並非謂納稅義務人申報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仍得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科,予以補徵或裁罰。財政部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及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二三七九八號令即係為執行該等法律之規定而訂定,就此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前述抽查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查核準則第二條及上開令示,與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文義上易滋誤解,應予檢討修正。
理 由 書:
  所得稅法第八十條規定:「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如不及前項規定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旨在解決稽徵機關逐案調查之困難,使其得依結算申報書核定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以簡化稽徵手續,而期徵納兩便,並非謂納稅義務人申報額在標準以上者,即不負誠實申報之義務。故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仍得依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一十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條等規定,調查課稅資料,予以補徵或裁罰。財政部發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及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二三七九八號令即係為執行該等法律之規定而訂定,就此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
前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二條,對營利事業申報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均有實施審查及抽查之字樣;又前述財政部五十九年台財稅字第二三七九八號令,指示所屬稽徵機關,對申報之所得額已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者,應予以書面審核,如項目及數額與規定不符,並予以調整。雖係為防止不實申報所作之規定,但易使人誤以為稽徵機關對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三項前段所稱「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如在前項規定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額為準」之案件,不問有無事實足認其有逃漏稅情事,均得以推測方式逕行調整或變更納稅義務人申報之所得額,在文義上易滋誤解,應予檢討修正。

2008年4月9日 星期三

大肚男、小腹婆,小心「代謝症候群」上身!

為什麼東西已經吃很少了,但是肚子仍舊消不下來?

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新陳代謝科主任呂菁醫師表示,
現代人的壽命比以前延長了許多,
但疾病的形態也從傳染病變成慢性病,
代謝症候群是二十一世紀慢性病最重要的疾病根源,
與糖尿病、中風等都有關,其中肥胖是主要的徵兆。

呂菁醫師表示,「代謝症候群」並不是一種特定的「疾病」,
代謝症候群代表的是健康的危險訊號,
是指血壓、血糖、血脂肪、腰圍異常的統稱,
並可以預警健康狀況。

可別以為只有老年人才是高危險群喔!

根據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定義我國代謝症候群之臨床診斷準則,
只要符合代謝症候群5項危險因子--

1.男性腰圍大於或等於90公分,女性腰圍大於或等於80公分;

2.血壓方面,收縮壓大於或等於130mmHg,
舒張壓大於或等於85mmHg;

3.空腹血糖濃度大於或等於100mg/dl;

4.三酸甘油脂值大於或等於150mg/dl;

5.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男性低於40mg/dl或女性低於50mg/dl。

若有上述其中5項以上,
就可認定為代謝症候群,表示健康已亮紅燈。
因為它可能是腦血管疾病、糖尿病、心臟病和高血壓等疾病的共同殺手。

呂菁醫師建議民眾可從上述五項危險因子中檢視自己是否為高危險族群,
並建議可由控制體重、適度運動、飲食控制等,
來減少新陳代謝症候群的發生。

以上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

「新陳代謝症候群」已成為全民公敵!!
國人罹患「新陳代謝症候群」約15%,
根據調查平均年齡為33歲的年輕員工,
符合「新陳代謝症候群」診斷者竟佔12%。

現代年輕上班族群在高壓、高時數的工作下,提早邁入老化現象,
嚴重影響主要器官運作與新陳代謝功能
而且這群人罹患心血管疾病的機率比正常人高達一點三倍,
而當身心均過度勞累時,可能在沒有明顯的自覺症狀下突然暴斃死亡,
也就是俗稱的「過勞死」!!

腰圍過粗的人得到新陳代謝症候群是正常人的10倍,
顯示現代人年輕上班族群的飲食與健康問題已出現的警訊。

現今工作壓力大、工時超常的工作環境下,似乎已經不能成立,
多數上班族群缺乏運動、飲食不正常、外食機率增加,
國人歷年來的油的攝取量其實是逐年上升,
已經超過建議攝取量之25%~30%。

少油、少鹽不該只是口號,要正確落實於飲食習慣中,
此外,多喝水、多吃蔬果,避免高熱量食物,
都是基本的健身方法。

最重要的是要養成運動的習慣,
總是坐在辦公桌、或電腦前,處於較少活動之靜止狀態的人,
基礎代謝率就會減低,也較容易囤積較多脂肪。

當你不常運動,身體為了節省能量消耗,
自然保護機制就是讓基礎代謝率也跟著降低,
所以當基礎代謝率降到極低的時候,
即使減重者食用非常少的卡路里,
身體還是會努力進行熱量儲存,自動去囤積熱量產生脂肪。

所以別以為吃得少就會瘦下來,
趕緊為自己量身訂作一套運動計劃,
才是最正確的保健入門心法!

本文作者【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

本文由【KingNet編輯部】提供


各位看倌,看完本文立刻站起來
出去走走、運動運動吧!
沒有了"1" ,就算後面有很多"0 "也無意義,
不是嗎?!

2008年4月8日 星期二

線上遊戲課稅規定

線上遊戲課稅規定
財政部令97年4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9790號:
核釋線上遊戲產業適用90年12月27日行政院核定發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
相關規定:
一、線上遊戲產業適用之獎勵項目及核心價值
(一) 線上遊戲之開發與授權(屬線上遊戲開發商):適用獎勵辦法第5條第8款第1目「具備網際網路功能之軟體或內容」項下之「多媒體軟體或網路內容」;其核心價值主要係遊戲軟體之開發,包括遊戲軟體之企劃、美術、程式設計、音樂及測試等。
(二) 線上遊戲服務平台之開發、建置與營運(屬線上遊戲營運商):適用獎勵辦法第5條第8款第2目之2「網路內容服務」;其核心價值主要係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開發、建置與整合。
二、線上遊戲產業符合前開核心價值之免稅收入範圍
(一) 線上遊戲開發商:
1、 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之授權收入。
2、 線上遊戲軟體系統新內容之技術服務收入。
3、 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二) 線上遊戲營運商:
1、屬於開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者:
(1)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授權收入。
(2)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2、屬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為建置及整合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並提供線上遊戲玩家使用所取得之收入,如線上遊戲玩家購買使用時間之儲值耗點產品之收入(包括玩家購買線上遊戲虛擬寶物與虛擬道具之收入)或為使玩家進入線上遊戲所發行之資料片收入。
(三)線上遊戲開發商兼營運商:以其各自為線上遊戲開發商、線上遊戲營運商所取得之免稅收入為範圍。
三、線上遊戲產業免稅所得之計算
(一)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
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符合下列各點規定,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依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1、於當年度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對於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所產生符合規定之免稅收入及營業成本,能按各款遊戲明確區分記載者。
2、能明確歸屬或合理分攤營業費用,且能合理分攤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者。
(二)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
1、 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不符合(一)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者,應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計算。
2、 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委外加工比率時,其委外加工成本應否列入該比率之分子「投資計畫之產品(勞 務)委託加工成本」計算,以其核心價值為準,即其如將屬於該產業之核心價值部分委外製造或製作,則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例如,線上遊戲開發商之核心 價值為遊戲軟體之開發,包括企劃、美術、程式設計、音樂及測試等,其自行設計遊戲主角、主要場景,而將配角及次要場景委外製作者,相關成本應計入委外加工 比率之分子。另線上遊戲營運商純屬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之核心價值為遊戲平台之建置及整合,其將遊戲平台之建置及整合委外製作,相關成本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 之分子。
3、 線上遊戲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機器設備比率時,其支付線上遊戲軟體之權利金支出無需計入該比率之分母。
(三) 線上遊戲開發商為執行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所支付與開發該款遊戲直接相關之支出(如取得遊戲開發題材所支付之權利金、研究與發展支出),已於發生年度自應稅收入中減除者,應於開始適用5年免稅之首年度將上開支出金額列為其他收入,並自該年度之免稅收入中減除。
代理部長 李瑞倉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