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出爐了!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造成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已擬定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相關作業預計於本(98)年2月4日公告生效,舉凡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繳納期限在前揭作業原則發布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只要資格符合皆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本次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

營利事業適用條件:97年9月至12月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

綜合所得稅適用條件: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只要符合前揭條件,都可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申請延後繳稅,惟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將於春節過後陸續寄發,該局所轄中部6縣市地區補稅案件大約有10萬餘件,補徵稅款11億8,872萬1千餘元,繳稅期間從98年2月11日至2月20日止。因此,近日收到補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如資格符合,即可申請延期繳稅,惟必須在2月11日至2月20日這段繳稅期間,以書面提出申請。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在2月12日提出申請,最慢可延到5月12日繳稅,若逾5月12日仍未繳納,則每逾2日依法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已申請延後繳稅,於本(9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有資格申請延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自繳稅款納稅人如有任何稅法疑義,可撥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鄭智仁,電話:04-23051111轉8312)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點大不同

《賦稅》2009/2/2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法定期間均為30天,但是起算點相同。因此,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當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同時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於繳款書送達後,納稅義務人若對該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若仍有應補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仍會再次填發繳款書寄給納稅義務人。上述兩次繳款書都有記載繳納期間,但是法律效果其實不同,前者繳款書之繳納期限是申請復查的起算基準;而後者卻不是提起訴願的起算點。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指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至於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該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天內提起

該局特別呼籲,邇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甚至是專業代理人將稅捐稽徵機關寄發復查決定書同時填發之繳款書的繳納期間屆滿翌日,作為提起訴願的起算日,以致逾提起訴願法定不變期間,而無法獲得救濟。故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欲提起訴願時,與經復查決定所填發繳款書的繳納期限無關,而應自該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30天內提起,方不致遲誤法定救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