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6日 星期一

如何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參考條文: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一)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 股東同意解散:

1.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2.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3. 股份有限公司:

(1)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 經法院裁判解散。

二、清算人聲報

(一) 清算人就任聲報:

1.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2. 應徵費用: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徵收。

3.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下載。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3)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4)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9)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10)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 清算人解任聲報:

1.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2.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三) 清算完結聲報

1.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2.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3. 應繳費用: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徵收。

4.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下載。

(2)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剩餘財產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