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 星期三

營業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或酬勞應辦理扣繳

營利事業團體等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奬金及其他給與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支票所載發票日,依稅法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某公司於去年初以12紙每張10萬元非即期支票給付一整年租金,負責人誤以為非以現金當面給付及支票未到期,均未按10﹪租金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案經查獲除限期責令該公司負責人補報繳每月應扣未扣1萬元所得稅外,並處以應扣未扣所得稅額一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團體等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屬扣繳範圍之各類所得,原規定應該支票交付日與發票日有否屬同一年度,而分別於支票交付日扣繳所得稅款,或於次年支票發票日列報免扣繳憑單;
惟自95年9月1日起不論支票交付日與發票日是否同年度,均應由營利事業團體負責人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按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而個人之所得人也應於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屆期若未兌現,則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所得。
國稅局籲請扣繳義務人要注意扣繳之修正規定,以免因未履行扣繳義務而受罰。

如有疑問請洽:

審查二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 06-2298037

彙總編號:97061205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利息如何認定?利率有否限制?

高雄市李小姐問: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如何認定?利率有否限制?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年度負擔者,准予減除。

但非銀行貸款之約載利率,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利率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考量近一年來本國金融業及貨幣市場利率與96年度核定之利率標準比較,尚無明顯變動,

故97年度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未予調整,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641】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審核員 姓名:吳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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