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扣除額調高拍版 綜所稅申報明年(98)適用
四大扣除額調高拍版 綜所稅申報明年適用~~~97/12/12 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綜合所得稅修正如下:
(1)個人標準扣除額由原3萬8千元調高為7萬3千元,
(2)有配偶者調高為14萬6千元;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7萬5千元調高為10萬元;
(4)身心殘障特別扣除額由每人每年6萬3千元調高為10萬元;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由每戶每年2萬5千元,改為每人每年2萬5千元。
該修正條文明訂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即九十八年申報個人綜所稅時適用之。
例一:陳一 單身 無扶養 全年免稅總額
(1)免稅額 | $ 77,000 | |
(2)個人標準扣除額 | $ 73,000 | |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 100,000 | |
合 計 | $ 250,000 |
例二:林二 已婚 扶養一個老人70歲 一小孩就讀高中 一小孩就讀大二
(1)免稅額 | $ 308,000 | |
(2)有配偶標準扣除額 | $ 146,000 | |
(3)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 100,000 | |
(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 25,000 | |
(5)年滿70歲免稅額 | $ 115,500 | |
合 計 | $ 694,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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