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

強制執行不以稅捐機關禁止處分之財產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納稅義務人詢問該局,因欠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名下之不動產已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處分,為何又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並遭該處扣押薪資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者,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禁止財產處分僅為國稅局所為之稅捐保全措施之一,並限制稽徵機關不得移送強制執行,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行政執行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之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

而禁止財產處分之目的僅為防止義務人利用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債務,尚非限縮執行之標的,所以行政執行處執行納稅義務人之所得及財產

中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勿心存僥倖,以為財產已被稽徵機關禁止處分後,即不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若有欠稅應即時繳清,以免欠稅經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有稅捐外,還需增加各項執行費用等額外負擔。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徵收科王淑芬,電話:04-23051111 轉8321)

《賦稅》200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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