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

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方得認列

《賦稅》2008/12/15

在全球化時代,營利事業跨國經營日漸普遍,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所有以外幣為收付工具的應收或應付款項,若因匯率變動造成債權、債務差額,必須在實現當年度,才能列為兌換損失或收益,並依法報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98條的規定,兌換損益應以實際發生者列為損益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為當年度之損益
該局最近查核某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因該公司主要進、銷貨對象為國內廠商,卻申報巨額兌換盈益3,300餘萬元及兌換虧損4,200餘萬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經查核後,發現係該公司95年間因有多筆美金及歐元定存到期辦理續存,並將原購買美金及歐元定存時之匯率與95年續存時之匯率差額計1,899餘萬元,列報為95年度兌換盈益;另該公司94年間向國外進口機器到94年底尚有歐元800餘萬元的應付未付機器款,該公司因資金短缺,一直到95年底仍然還未支付該筆機器款,該公司也將這筆機器款在94年入帳時的匯率與95年底的匯率差額計3,050餘萬元,列報為95年度兌換虧損。
國稅局特別提醒,前述發生的匯率差額,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發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在當年度列計兌換損益,因此上述兌換損益被剔除,經重新計算後,核定該公司95年度兌換收益為1,401餘萬元、兌換虧損為1,150餘萬元,致調增全年所額得計1,151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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