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由於具備低成本、交易迅速、擁有跨國界、跨地域的潛在市場等優點,不論個人或企業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已蔚為主流,交易金額日趨龐大,如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在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為4萬元)以上者,應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登記
該局指出,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對象不限於國內消費者,其供貨來源亦可能係向國外採購,甚至可能透過網際網路交易平台向國外廠商進貨,再由快遞業者將貨物運交國內,營業人應於進口時向海關報繳進口營業稅,並於銷售予國內消費者時開立統一發票,再以進口營業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最近查獲某個人自國外進口貨物於國內拍賣網站銷售,因未申辦營業登記,致逃漏營業稅40餘萬元,已遭補稅並送罰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賣家,如果每月銷售貨物金額8萬元(或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上,一定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及處罰,不可不慎。
發佈日期:10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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