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3日 星期日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哪些所得要報稅及免申報的標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每年都會有許多初入職場的報稅新鮮人詢問有那些所得要報稅?
以及如果所得不多可否免辦理申報的標準等問題?
該局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所取得的各類所得,不論有無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或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都要合併申報,
至於一些不屬扣繳範圍之所得
如:房屋出租給個人之租賃所得
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
個人一時貿易所得等
不會取得上述所得憑單的所得,也應該合併辦理申報。

二、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所得加總金額如果沒有超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有薪資所得,可再依規定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以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舉例來說
納稅義務人甲及配偶乙均未滿70歲
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丙、丁兩人
則這一個申報戶的免申報標準為400,000元
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92,000元,
又如甲及丙各有薪資所得80萬元及5萬元
則其免申報標準為528,000元
免稅額77,000元×4人+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92,000元+甲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78,000元+丙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50,000元。

三、申報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如果沒有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
但其所得如有扣繳稅款及可扣抵稅額,則仍然應該辦理申報,才能退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轉載自國稅局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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