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26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


一、本部83年8月17日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二、 本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
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 撤、變更時,填報扣繳憑單之時限;
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規定解散合併或轉讓等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
88年12月4日台財稅第088045027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時,辦理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
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0284號函規定設籍課稅之營利事業遇有歇業時,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
89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0890457358號函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
89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0890458843號函規定公司因合併而解散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
其起算日比照前項原則辦理,亦即均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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