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個人因牙病所為之治療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板橋陳先生詢問,個人因蛀牙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轉載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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