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新推建案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等均應繳納房屋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建商為吸引客戶購買預售屋,常於尚未動工之工地上興建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等,均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樣品屋搭建完成或拆除後應即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以免發生漏稅受罰或多繳稅的情形。
轉載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張貼者: 聯亞會計師事務所 於 9/24/2010 06:44:00 下午
標籤: 稅務小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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