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也掀起搶金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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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聯亞會計師事務所 於 9/24/2010 07:12:00 下午 0 意見
標籤: 熱門理財
板橋陳先生詢問,個人因蛀牙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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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聯亞會計師事務所 於 9/24/2010 06:57:00 下午 0 意見
標籤: 稅務小百科
張貼者: 聯亞會計師事務所 於 9/24/2010 06:44:00 下午 0 意見
標籤: 稅務小百科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租賃契約」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因具有代替收據之性質,則應按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
例如,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5萬元。簽約時,甲支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200元;
另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書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
惟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期租金1萬元,如果均係以支票方式收付,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您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撥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7或 13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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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者: 聯亞會計師事務所 於 9/24/2010 05:59:00 下午 0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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