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4日 星期四

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的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二者只能擇一扣除,也就是說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就不得扣除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指出,民眾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應檢附下列二項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的證明文件,

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轉帳支出的存摺影本ATM轉帳交易明細表匯款證明


二、租屋自住的證明文件: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

註冊繳交宿舍費沒有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

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有明確劃分宿舍費的金額)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若有疑問可來電本所:2778-1038

或洽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顏股長;

電 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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