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8日 星期二

線上遊戲課稅規定

線上遊戲課稅規定
財政部令97年4月3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9790號:
核釋線上遊戲產業適用90年12月27日行政院核定發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
相關規定:
一、線上遊戲產業適用之獎勵項目及核心價值
(一) 線上遊戲之開發與授權(屬線上遊戲開發商):適用獎勵辦法第5條第8款第1目「具備網際網路功能之軟體或內容」項下之「多媒體軟體或網路內容」;其核心價值主要係遊戲軟體之開發,包括遊戲軟體之企劃、美術、程式設計、音樂及測試等。
(二) 線上遊戲服務平台之開發、建置與營運(屬線上遊戲營運商):適用獎勵辦法第5條第8款第2目之2「網路內容服務」;其核心價值主要係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開發、建置與整合。
二、線上遊戲產業符合前開核心價值之免稅收入範圍
(一) 線上遊戲開發商:
1、 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之授權收入。
2、 線上遊戲軟體系統新內容之技術服務收入。
3、 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軟體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二) 線上遊戲營運商:
1、屬於開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者:
(1)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之授權收入。
(2)因授權使用自製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且為使該系統正常運作而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收入。
2、屬於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為建置及整合線上遊戲服務平台系統並提供線上遊戲玩家使用所取得之收入,如線上遊戲玩家購買使用時間之儲值耗點產品之收入(包括玩家購買線上遊戲虛擬寶物與虛擬道具之收入)或為使玩家進入線上遊戲所發行之資料片收入。
(三)線上遊戲開發商兼營運商:以其各自為線上遊戲開發商、線上遊戲營運商所取得之免稅收入為範圍。
三、線上遊戲產業免稅所得之計算
(一)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
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選擇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符合下列各點規定,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依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1、於當年度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且對於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完成後投資計畫所產生符合規定之免稅收入及營業成本,能按各款遊戲明確區分記載者。
2、能明確歸屬或合理分攤營業費用,且能合理分攤與該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新增之免稅所得額有關之非營業損益者。
(二)依公式計算免稅所得額
1、 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不符合(一)獨立計算免稅所得額者,應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以下簡稱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計算。
2、 線上遊戲開發商或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委外加工比率時,其委外加工成本應否列入該比率之分子「投資計畫之產品(勞 務)委託加工成本」計算,以其核心價值為準,即其如將屬於該產業之核心價值部分委外製造或製作,則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之分子。例如,線上遊戲開發商之核心 價值為遊戲軟體之開發,包括企劃、美術、程式設計、音樂及測試等,其自行設計遊戲主角、主要場景,而將配角及次要場景委外製作者,相關成本應計入委外加工 比率之分子。另線上遊戲營運商純屬遊戲服務平台營運者之核心價值為遊戲平台之建置及整合,其將遊戲平台之建置及整合委外製作,相關成本應計入委外加工比率 之分子。
3、 線上遊戲營運商適用免稅所得計算要點之機器設備比率時,其支付線上遊戲軟體之權利金支出無需計入該比率之分母。
(三) 線上遊戲開發商為執行其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投資計畫所支付與開發該款遊戲直接相關之支出(如取得遊戲開發題材所支付之權利金、研究與發展支出),已於發生年度自應稅收入中減除者,應於開始適用5年免稅之首年度將上開支出金額列為其他收入,並自該年度之免稅收入中減除。
代理部長 李瑞倉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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