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0日 星期四

北區國稅局97/04/08-04/17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列為利息費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列報利息支出達百萬元以上,而經查明該公司並將該款項借與關係人,而卻未收取利息,以股東往來科目列帳。該公司未能提出相關證明,遭剔除利息支出予以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同準則第97條第11款亦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所以,非營業所必需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不得認列為利息費用。如一方面借入款項,一方面又貸出款項,借貸之間,其利率不等,或一有一無,均有可能部分利息支出不被認定之情形。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確實依據稅法規定列報利息支出,如果有借入款項再轉貸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貸出款項所含之借款利息或其差額,自行帳外調整,以免被國稅局調整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計算贈與稅時可減除免稅額多少?何時申報?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許多民眾詢問:計算贈與稅時可減除免稅額多少?應如何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於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一百萬元。」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免稅額是每年111萬元,但在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免稅額則為100萬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北區國稅局呼籲,如有上述情況之納稅人,儘速向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遭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饋贈,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871203財政部台財稅第871976465號稅法釋令)。
該局說明,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廣告費申報列支股東會紀念品費用600餘萬元,惟查核發現該公司將公司股東會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股東會紀念品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其性質與營業人舉辦聖誕晚會、跨年晚會、尾牙餐會、惜別茶會,旅遊之活動費用,以及提供之中獎獎品、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相同,其進項稅額皆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得時,將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誤申報股東會紀念品之進項稅額扣抵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須補稅外還要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若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不適用投資抵減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已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款,若該等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情形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
該局說明,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惟查核發現其中3台機器設備購置成本4,393萬餘元,已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出售,不符「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故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故據以調減本期可抵減稅額1,318萬餘元。
該局呼籲,公司以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申報適用投資抵減時,應確實依前揭規定辦理。若有不符規定情事並已抵減各年度所得稅款,應向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各年度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其尚未抵減之稅額,亦不得繼續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未成年人申購公開承(包)銷股票並中籤者,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如果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承銷或包銷股票公開抽籤的話,如有未成年人中籤而該抽籤配售部分每人應繳納的股款不超過贈與稅的免稅額111萬元者,在辦理股票過戶時,可免檢附贈與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如果當年度有前次贈與資料,合計贈與總額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仍然需要申報贈與稅,逾期如果沒有申報將會遭稅捐機關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繼承人舉債墊繳配偶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遺產稅係採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財產課徵之。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淨額協議分割,且此項分割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則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始有上開函釋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舉債繳納其配偶乙君之遺產稅35,483,362元,而於分割其配偶乙君遺產時,未先要求償還其先行墊繳之遺產稅,僅分得遺產335元,即甲君之配偶乙君雖遺有大筆財產,惟甲君未因該次繼承而增加財產,反而減少35,483,027元,該筆減少之財產,如查明其他共同繼承人未另行償還時,甲君顯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乙君之遺產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35,483,027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甲君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贈與人在同一年度有兩次以上贈與之申報計稅方式
(桃園訊)陳先生來電詢問97年1月贈與二兒子現金400萬元,同年3月另贈與大兒子存款500萬元,第2次之贈與稅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總額,按贈與課稅級距及稅率計算贈與稅額,並減除其已繳納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所稱「同一年內」與「一年內」其意義相同,均按曆年制計算,以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年。
該局以陳君的情形說明:
一、97年1月贈與二兒子現金400萬元時:
贈與淨額:400萬-111萬(贈與稅免稅額)=289萬
289萬 ×9﹪-累進差額7.01萬=19萬……..應納贈與稅
二、同年3月贈與大兒子存款500萬元時:
贈與淨額:( 400萬+500萬)-111萬(贈與稅免稅額)=789萬
789萬 ×21﹪-累進差額61.58萬=104.11萬
104.11萬-前次申報核定贈與稅額19萬=85.11萬…. 本次應納之贈與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以避免發生漏報贈與而受罰;贈與人在同一年內有兩次以上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一次贈與稅申報時,將同一年內以前各次之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合併申報;若漏報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所贈與應合併申報贈與稅之財產,而該財產業已申報或核課贈與稅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有關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為限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許多納稅義務人誤解,以為申報年滿70歲以上之扶養親屬,即符合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要件,惟事實不然,該扶養親屬必需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方可適用,否則僅得按每人免稅額77,000元扣除,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應予注意!
國稅局以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某甲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民國23年出生之胞兄免稅額115,500元,其胞兄該年度雖已滿70歲,亦無子女及無謀生能力,日常生活由其照顧扶養,惟非其直系尊親屬,與所得稅法得列報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之規定不符,國稅局乃予以剔除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部分38,500元,核定補稅。
國稅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年滿70歲之扶養親屬,需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為限,始符合增列該百分之五十之免稅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新聞提要:個人購入債權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者,綜合所得稅應如何申報呢?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個人以所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爾後再賣掉該抵押物,應分二階段計算所得額:第一階段,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第二階段,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以2,000萬元自A資產管理公司取得債務人B君的不良債權,王君向法院聲請執行參與拍賣B君的抵押品,拍賣價款為3,000萬元,王君以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則差額1,000萬元為王君處分債權損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爾後,王君再出售該抵押品房屋,得款3,500萬元,扣除3,000萬元的成本後,餘額500萬元,即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新聞稿
營業人無償移轉貨物視為銷售應開立統一發票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須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至於營業人購入貨物係作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依規定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指出,營業人視為銷售自行開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即對政府捐獻)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或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尚須按漏稅額處以1至10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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