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4日 星期一

97/07/10 財政部解釋令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704515240號

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

其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及96年10月12日(96)基秘字第267號函規定認列之薪資費用,

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

應參照本部97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令有關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列報薪資費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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