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7/10 財政部解釋令 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704033310號
公司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其已於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原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之對象而應繼續限制出境外,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部 長 李述德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台財稅字第09704033310號
公司經宣告破產而於破產程序尚未終結或終止前,不宜對該公司破產管理人或原負責人為出境限制;其已於公司破產程序中對該公司原負責人辦理限制出境者,除於破產程序終止後,仍有欠稅達限制出境之金額標準且原負責人依法仍為應限制出境之對象而應繼續限制出境外,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部 長 李述德
張貼者: 聯亞會計師事務所 於 7/14/2008 07:55:00 上午
標籤: 法令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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