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9日 星期一

國稅行政執行中代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其欠繳房、地稅之處理原則。(發文日期:97/06/02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09700091800號)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台財稅字第09700091800號

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等稅捐發生之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96年1月12日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生效後發生者:稽徵機關得以記帳方式處理並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俟拍定後,由行政執行處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3項規定代為扣繳。

(二) 91年12月13日地方稅法通則公布生效後至96年1月11日間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且依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規定主張優先受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三) 91年12月12日以前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二、本部82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21506182號及96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5880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部  長 李述德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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