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96年綜合所得稅 申報二三事

96年綜合所得稅 申報二三事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近來迭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查詢,其家屬於96年度死亡,應如何報稅
該局說明,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
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
可分下面兩點說明:
1、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2、如果沒有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例如甲君在96年12月10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那麼96年度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72,569元(即77,000元×344/365天=72,569元)
標準扣除額可扣除43,353元(即46,000元×344/365天=43,353元)。
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
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
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
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呼籲,
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
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以上資料由財政部國稅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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