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預售屋廣告代銷公司之收入認列時點

Q:預售屋廣告代銷公司(A公司)係接受建設公司(B公司)之委託,從事預售屋廣告代銷工作,雙方對於勞務報酬之計算,依據雙方所簽訂之代銷合約通常係按廣告公司代銷房地總價之一定百分比(例如按5%)計算,但建設公司經常拒按合約所載比例支付報酬予廣告公司,且拒付之金額經常甚為重大,致使廣告公司極難合理評估其可能發生讓價之金額。預售屋廣告代銷公司(A公司)之收入認列時點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A公司因其為B公司廣告代銷之收入金額無法可靠衡量,故相關收入之認列應考慮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若已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若已發生成本非屬很有可能回收時不應認列收入,且該已發生成本仍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另當某定工作項目較其他工作項目重要,則收入應遞延至該特定工作項目完成時方可認列,因此,於房屋出售後且收現可合理確定時方能認列勞務收入

摘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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