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國稅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
國稅局指出,國內營利事業與受託加工外國營利事業間如有從屬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加工費金額,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辦理

名稱:所得稅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43-1 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轉載自財政部國稅局

轉載人: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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