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有關分配員工之紅利96年度可否列為費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員工之紅利金額,得認列為費用,是否有最新規定?

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列支規定如下:
1、企業無裁量權(如依盈餘之8%提列),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
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金額並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2、若係由公司裁量者(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 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 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 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3、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國稅局強調,公司97年度起分配予其員工之分紅,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 決定者,依上開規範,以費用列支。惟如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仍不得列報為費用。

【參考法令:商業會計法第64條、財政部69/10/04台財稅第38320號函、 財政部96/09/11台財稅字 第960453139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 轉載者:jessi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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