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財政部解釋令-銷售免稅商品開立發票時點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1.02.10台財稅字第09900551490
摘要:
專營或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得否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
主旨:
一、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
兼營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至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仍應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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