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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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財政部解釋令-銷售免稅商品開立發票時點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1.02.10台財稅字第09900551490
摘要:
專營或兼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得否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規定。
主旨:
一、營業人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之免稅貨物且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
兼營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前開免稅貨物之銷售額亦應依法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至如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仍應由稽徵機關查定全部銷售額。

固定資產認列疑義解析


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展示性機器設備,其性質為商品而非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


展示性機器設備,其性質為商品而非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利於推廣銷售,設置於展示中心機器及設備,其性質為商品,而非固定資產,不得提列折舊費用
該局說明,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或1個營業週期以上之有形資產。營利事業如係從事買賣業務者,其購進之機器及設備,在未出售以前,如為利於推廣銷售而於展示中心陳列供銷售,該項機器及設備仍屬於商品存貨性質,不得提列折舊。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申報營業費用中列報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100萬餘元,甲公司說明,係從事進口國外公司沖床、鈑金加工、鋸床機械及其零件買賣等業務,基於推廣銷售業務考量,設置展示中心陳列上開機器及設備,以供客戶參觀及實務操作,因該等展示機器設備縱使出售亦無法以全新機種價格出售,故列為固定資產並提列展示期間之折舊費用。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展示性機器及設備購入目的係作為銷售之商品,縱為推廣銷售暫作展示之用,其性質仍為商品,係隨時應客戶要求出售營利,並未將之作為營業上使用,不得列為固定資產,遂調整其歷年提列之相關折舊費用,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詹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10)

2011年2月11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如何列報支出? (2011/1/31)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其借款利息支出因土地的性質不同,於稅務處理上有所差異。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兼營冷凍冷藏及營建業務,其購入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借款利息,未依前揭規定轉列遞延費用,乃計算該部分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為2,289萬元,自利息費用中減除,轉列遞延費用,予以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特別注意,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發生錯誤而遭到補稅。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進入該局網頁撥打免費網路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李元玲,電話:04-230511117151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