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5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利息如何認定?利率有否限制?

高雄市李小姐問: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如何認定?利率有否限制?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借貸款項之利息,其應在本年度負擔者,准予減除。

但非銀行貸款之約載利率,原經稽徵機關參酌市場利率,核定最高標準者,得從其核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利率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考量近一年來本國金融業及貨幣市場利率與96年度核定之利率標準比較,尚無明顯變動,

故97年度營利事業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未予調整,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641】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審核員 姓名:吳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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