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 星期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列所得應扣繳稅額不論多寡,均應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如未超過新台幣2,000元,均免予扣繳,但並非所有的所得都適用,仍有一些例外之規定,請民眾特別注意。
該局進一步說明,下列5項所得之扣繳稅額不論多寡,
不論受領人為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均應扣繳:
一、 短期票券之利息。
二、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分配
之利息。
三、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外。
五、 告發獎金或檢舉獎金。
適用法條:【#290】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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