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6日 星期四

19家金融憑證可辦理96年綜所稅網路報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網公司TWCA)97年度亦經財政部審查通過為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簽發機構,
本年度電子報稅金融憑證種類包括1家金融控股公司、5家國內銀行、12家證券商及1家保險公司發放之網路銀行憑證、網路下單憑證及網路保險憑證,
請民眾善加利用該金融憑證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本年度參與網路報稅憑證之金融機構,包括
(1) 新光金融控股公司、
(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3) 臺灣土地銀行、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5) 彰化商業銀行(新增)、
(6) 第一商業銀行、
(7) 元大京華證券、
(8) 日盛證券、
(9) 元富證券、
(10) 玉山綜合證券、
(11) 台証綜合證券、
(12) 永豐金證券(新增)、
(13) 兆豐證券、
(14) 亞東證券、
(15) 國票綜合證券(新增)、
(16) 統一綜合證券、
(17) 群益證券、
(18) 富邦綜合證券、
(19) 南山人壽保險共19家公司。
該局指出,本年度未向臺網公司申請參與網路報稅作業之金融機構,其憑證用戶於5月份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即使金融憑證在有效期限內,亦無法提供所得查詢及網路報稅功能,而前述19家金融機構全國有2,300多家分行(分公司)可提供免費申辦金融憑證服務,且使用金融憑證辦理網路報稅不須準備讀卡機,非常方便、省時。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除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外, 亦可向前述經財政部審查通過之19家金融機構申請多用途TWCA金融憑證, 以利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 並注意電子報稅金融憑證務必親自妥善保管,勿隨意借予他人作其他用途使用,以免洩漏個人所得資料,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03)

可怕的癌症--乳房外「柏哲氏病」

一種罕見的新種乳癌於十一月被發現。
一名女士的乳房如同哺乳中的婦人般起了濕疹。
她的乳房X光攝影片並沒有顯示出任何代表硬塊的陰影,

因此醫師只開了一般的抗生素以避免進一步的細菌感染。

上了兩次醫院後病情卻持續惡化,醫師於是再度請她去照乳房X光攝影。
這回,陰影出現了。
切片檢查後,發現了急速複製中的惡性腫瘤細胞。
為了減緩細胞複製,先是化療,接下來乳房切除,然後又是一整個療程的化療以及放射
線治療。
九個月的密集治療 之後,醫師們保證她恢復健康了!
之後整整一年的時間,她過著! 最! 充實的生活,然而這批頑強的癌細胞竟轉移到肝臟!

四個療程之後她決定捨棄有著續多副作用的化療,找回生活品質。
她詳細的計 畫最後五個月所有的生活細節,
最後的幾天在嗎啡的麻醉效果下,安祥的走了。

她死前留下了這封訊息,希望轉達給所有的女性朋友們!
女士們!
請隨時注意身體細微的變化,並且,有任何不正常的情形時,
請儘早尋求 醫療協助!

乳房外「柏哲氏病」:這是一種罕見的癌前病變 ,以濕疹型態發生於乳頭及乳暈上。
濕疹後來會形成一片邊緣有硬皮的傷口。我不曾懷疑這可能是癌症,但癌症找 到了我。

我的乳房並沒有任何異狀,我看醫師唯一的理由是因為這偶爾會
發癢、疼痛,十分惱人又醜陋的濕疹。
家庭 醫師開給我的任何乳膏都無法除去它; 皮膚科
醫師先前給我的眼周皮膚病藥物也無法治好它。
讓似乎讓人感到不安,但無法使我聯想到癌症的到來。

我懷疑許多的女性朋友們都不知道乳暈及乳頭上的濕疹可能象徵乳癌。
(我一開始的症狀僅是乳頭上冒出一個小痘子。柏哲氏病之所以可怕的理由之一,
就是因為:乳頭上那似乎無害? 熔! 茧葽P染或是發炎,卻在延誤就醫後一發不可收拾。


◎ 有哪些症狀呢?

1、乳頭有持續的紅腫、不明分泌物以及導致搔癢及灼熱感的硬皮剝落。
(我一開始的時候除了一邊乳房有硬皮剝落外,沒有其他症狀)。
2、乳頭上有無法癒合的傷口。
(我當初的傷口分布在乳暈,乳頭中央並且有白色濃稠分泌)。
3、通常只有一邊乳房被感染。

這怎麼判斷呢?您的醫師會在觸壓檢查以後,建議您立刻做兩個乳房的X光攝影。

因為正常皮膚炎的症狀為紅腫、硬皮剝落以及不明分泌物,
所以醫師只有在症狀僅產生於單一乳房時,才會懷疑癌症的可能性。
屆時進行發炎部位的病理切片,就能找出病因。

我的乳癌在無數化療、 28個療程的放射線物理治療,以及持續服用抗雌激素後,
依舊轉移到骨隨。

如果能早點診斷出乳癌,說不定就不會發生這種事情了…。

請嚴肅的看待這封信,並且盡你所能的轉寄給親朋好友;它可能拯救許多人的生命。

致所有的讀者:女性同胞不知道「柏哲氏病」是非常讓人難過的消息。
為了幫助四周所有的女人,請將此訊息轉發給周圍的人,使其他人知道這潛在的危險。
※ 如果方便的話,拜託您務必將此信轉發給所有你所知道的人。

轉載者:jessica

2008年1月25日 星期五

有進貨事實取得非實際交易憑證,有條件免處行為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不慎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憑證被處行為罰之案件,財政部已修法有條件免罰了!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07110號令修正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得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以往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一旦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法補徵營業稅並加處進貨金額5%的罰鍰。惟依財政部97年1月17日新修正規定,此類案件如果營業人配合提示其確實有進貨事實,並提出實際交易人等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查證屬實,且能證明該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而該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並經依法處罰時,則該營業人將可免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進貨時,除應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憑證外,並應注意保存交易過程中之進貨證明文件及實際交易人之相關資料。如不慎取得不合法進項憑證時,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誤觸法網時,應舉證確有進貨事實,且該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

2007年11月28日 星期三

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有欠繳稅款的公司在清算程序中,清算人仍須實質依法辦理清算事務,始為合法清算完結,所欠稅款才可註銷;否則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賦稅》2007/11/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受理許多公司以其清算事務業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為由,申請註銷欠稅。
但國稅局仍會審查公司的清算程序有沒有合法清算完結,如果有多項清算事務未了而未完成合法清算,當然不生清算完結之法律結果,法人人格仍未消滅,所欠稅款當然不能註銷。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以及民法的規定,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且公司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公司於清算結束,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規定應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所以公司清算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
所謂合法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而言,如公司仍有現金及銀行存款,清算人明知公司尚有積欠稅款,而將現金及存款先行償還公司其他普通債務,或分配予股東;或者公司在清算過程中還有機器設備、存貨或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就是沒有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清算事務,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國稅局是不會將公司所欠稅款註銷。
所以欠稅之公司是否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就具體個案之事實判斷之。不要以為已經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法院准予備查,就已經合法清算完結,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
國稅局建議,公司進入清算程序,清算人還是要依法辦理清算事務,配合主管稽徵機關合法清算完結,倘已無賸餘財產可資分配,所欠稅款當然可以註銷。
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轉讓未經簽證之股票,其交易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賦稅》2007/11/2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轉讓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規定簽證之股票,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要課徵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發行之股票,如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即非屬有價證券,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適用,因此民眾買賣未經簽證之股票,記得要在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 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