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6日 星期一

如何辦理公司解散後之清算聲報

一、公司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行清算:(參考條文: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十四條)

(一)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 股東同意解散:

1.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之同意。

2.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3. 股份有限公司:

(1)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散。

(2)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3)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 經法院裁判解散。

二、清算人聲報

(一) 清算人就任聲報:

1.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2. 應徵費用: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徵收。

3.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下載。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影本)。

(3)經濟部、建設局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

(4)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5)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6)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7)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8)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有限公司:由全體股東蓋章)

(9)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外國法人:董事會)

(10)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 清算人解任聲報:

1. 聲報人: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2. 應檢附文件:解任原因

(三) 清算完結聲報

1.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2.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3. 應繳費用: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徵收。

4. 應檢附文件:

(1)聲報狀:請以司法狀紙撰寫,司法狀紙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或上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p )下載。

(2)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3)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4)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5)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6)剩餘財產分配表

2007年7月4日 星期三

請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以免受罰


【例一】員工: 王小立 單身

月 薪 45,000.- (未達扣繳標準免扣)

秋節津貼 22,500.- X 6% (非固定薪資稅率) = 1,350.-

共支付薪資$67,500.- ,則須按扣繳稅率表內月給付總額扣繳

67,500元單身扣繳4,370.-

【例二】員工: 魏小益 扶養2

月 薪 45,000.- (未達扣繳標準免扣)

秋節津貼 22,500.- X 6% (非固定薪資稅率) = 1,350.-

共支付薪資$67,500.- ,則須按扣繳稅率表內月給付總額扣繳

67,500元扶養2人扣繳2,700.-

【例三】員工: 謝小員 扶養3

月 薪 45,000.- (未達扣繳標準免扣)

秋節津貼 22,500.- X 6% (非固定薪資稅率) = 1,350.-

共支付薪資$67,500.- ,則須按扣繳稅率表內月給付總額扣繳

67,500元扶養3【未達起徵點免扣繳】

以此類推,計算應扣繳金額,並於限繳期限(次月10日前)繳交銀行


製表人:jessica



2007年7月3日 星期二

公司資本不實,小心牢獄之災

名稱:公司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9 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
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
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
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
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2007年6月28日 星期四

錢借給別人 , 還拿不回來嗎?

一、 錢借給別人 ,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 ,那要寫什麼 ...?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 "保管條 "請對方代為保管 ,
特別要註明 "歸還日期 ",
最好還有 2個證人 .這樣期滿後
!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
因為他以經犯了 "侵佔罪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 ,還拿不到錢哦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二、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 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 奶F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整個公司設立約需20~25個工作天,流程如下:

經濟部預查名稱4天→

資本存款3天→

存款簽證1天→

公司設立4~5天→

營利事業送件7天→

國稅局通知簽名購置發票→7天

以上為正常工作天,會因承辦人員效率而有時間差。



06/28/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