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人民如對機關之行政處分(包括復查決定)不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惟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若逾越30日之不變期間而提起訴願,自為法所不許
   該局說明,甲訴願人於101727日收受該局101719復查決定書,有訴願人營業地址大廈管理處暨管理員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可稽,又訴願人設址於臺北市,並無訴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之適用,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應自101728日起算,至同年826日屆滿,因期間末日為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101827(星期一),而訴願人卻遲至101920日始向該局提出訴願書,則本件訴願之提起,已逾首開法定不變期間,程序不合,不予受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又關於決定書之送達原則上向應受送達之本人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得向該第三人為之。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為有關應受送達人之規定,至於送達方法,除同法第18條規定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條之規定,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因此,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仍得依前揭規定,將文書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本件大樓管理員之性質,即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所規定之受雇人相當,故應送達大廈內住戶之行政機關文書,如經大廈內管理員簽收認已發生合法送達於本人之效力。
該局呼籲,民眾對機關之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如欲提起行政救濟,應注意有關程序及時間,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程序不合,致不予受理,影響自身權益。
發佈日期:102/06/10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憑證可以扣抵

業務檢討會之餐費 憑證可以扣抵
某營業人來電詢問,利用午休時間在營業處所辦理業務討論會,提供餐點,該餐費之憑證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辦理業務討論會與業務有關,所購買貨物或使用勞務之進項憑證,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如果僅用餐聯誼,未有業務檢討會,相關支出屬酬勞員工性質,與業務無關,其進項憑證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以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政部今(5)日發布令釋,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財政部說明,土地所有權移轉案件,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並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向地政機關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倘於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地政機關更正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顧及雙方當事人權益,該部85227日台財稅第851064321號函規定,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檢附更正後之現值申報書及契約書,共同申請更正,如有溢繳稅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辦理退稅。又上開溢繳稅款因非屬稅捐稽徵機關錯誤所致,該部949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4830號函乃規定,應無加計利息退還規定之適用。因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規定於98121日修正,該溢繳稅款屬該法條第2項規定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稅捐稽徵機關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爰發布上開令釋,該部94年函併予停止適用。

個人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實際支付當年度租賃收入中減除

個人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實際支付當年度租賃收入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出租房屋所產生之修繕費用,是否能於房屋未來出租年數內平均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如係以出租為目的,且當年度租金收入,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檢附合法支付憑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不能於房屋未來出租之年數內平均列報減除;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能檢附修繕相關之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之租賃收入,按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自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

國稅局再度呼籲,個人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該實際支付修繕費用之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房屋在實際修繕年度無租賃收入者,則不得在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項下減除,亦不得延至次年度租賃所得項下減除。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租賃收入,請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銷售行為並無不同,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若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二手商品買來尚未使用不適用物品,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8萬元或(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