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個人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實際支付當年度租賃收入中減除

個人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實際支付當年度租賃收入中減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名下出租房屋所產生之修繕費用,是否能於房屋未來出租年數內平均列報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房屋如係以出租為目的,且當年度租金收入,則該房屋之修繕費用應檢附合法支付憑證,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該房屋租賃收入項下減除不能於房屋未來出租之年數內平均列報減除;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能檢附修繕相關之合法支付憑證扣除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之租賃收入,按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自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

國稅局再度呼籲,個人出租房屋之修繕費用僅得自該實際支付修繕費用之當年度租賃收入項下減除,如房屋在實際修繕年度無租賃收入者,則不得在當年度其他各類所得項下減除,亦不得延至次年度租賃所得項下減除。納稅義務人若有出租房屋租賃收入,請注意前揭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商店之銷售行為並無不同,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若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後二手商品買來尚未使用不適用物品,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已8萬元或(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已達營業稅之起徵點,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先銷後進』罰則



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一、     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除了百貨公司及專櫃外其餘營業人該模式仍然屬於「先銷後進」行為,
所以一定要國稅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後才可以適用,否則即屬違法行為
至於營業人經營模式不符合前開所列要件者,則應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經國稅局查獲有先銷後進之行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國稅局均會以違章案件來辦理。
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罰銷售額5

聯亞會計師事務所2012/10/17

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2012年2月19日 星期日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地主登記為起造人,其相關課稅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說:營利事業與地主訂定土地租賃契約,由營利事業在所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並以地主名義為起造人及將該房屋登記為地主所有,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並另支付租金,這種租地建屋型態,時有所聞,為讓民眾瞭解相關課稅規定,特別就承租人及出租人身分,分別列示如下:
承租人(營利事業):應依財政部96316日台財稅9604517940號函規定將該建物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收入,於租賃期間之年12月每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統一發票予出租人外,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9款規定,上開建物建造成本應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又若出租人為個人或非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2項依法就租賃收入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者,承租人尚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出租人(個人)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分攤,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租賃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申報為各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出租人如未能提示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准予按所得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有關出租建物固定資產之費用率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以計算租賃所得。
出租人(營利事業)應將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分攤,加計當年度應收取之現金為租賃收入總額,於租賃期間之每年1231日前及租賃期滿時,開立發票予承租人並報繳營業稅。當年度租賃期間未滿一年者,應按實際月數計算當年度收入。
納稅人如有問題可撥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亦可電洽審查一科(0772566007113洪小姐),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瑞華

發布單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