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個人因牙病所為之治療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板橋陳先生詢問,個人因蛀牙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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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新推建案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等均應繳納房屋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建商為吸引客戶購買預售屋,常於尚未動工之工地上興建定著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售屋接待中心等,均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

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樣品屋搭建完成除後應即時向稅務機關申報,以免發生漏稅受罰或多繳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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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應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租賃契約」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因具有代替收據之性質,則應按銀錢收據4‰貼印花稅票
例如,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5萬元。簽約時,甲支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200元;
另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書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
惟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期租金1萬元,如果均係以支票方式收付,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您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撥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7或 13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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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銀髮族的百寶箱

政府針對銀髮族開設的網站
其中有不少資源可以查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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