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2日 星期二

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應檢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或是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受有保險給付的部分是不能扣除的

申報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正本

(1)收據正本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費以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申報扣除

(2)收據正本遺失,可以檢附原醫療院、所開立的收據存根聯影本,由該單位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的字樣及 蓋章後的證明,憑以申報扣除。
該局彙整民眾經常詢問的醫療費用支出列舉扣除疑義說明如下:
一、因為病情需要使用醫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藥費可以下列的憑證列舉扣除:
(一)醫院、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
(二)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三)填寫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因身體殘障所裝配的助聽器、義肢或輪椅的支出,可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及購入輔助器材所取得的統一發票、收據申報列舉扣除。
三、因牙病所發生的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可憑符合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及收據正本列舉扣除,但如果以是美容為目的所花費的支出,因不屬於醫療性質所以不得扣除。
四、因病在國外就醫,給付國外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的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列舉扣除,但往返交通費、旅費因為不屬於「醫藥費」的範圍,則不得扣除。

若有疑問可電詢

本所:02-27781038

或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顏股長

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轉載自國稅局電子報

2009年5月9日 星期六

【為遲緩兒媽媽集氣串連】


【阿賢的故事】(敬請請複製以下圖文至您的部落格)


 天下的媽媽都是一樣的;她們都煩惱孩子的教育支出、教養問題、還有自己身體的健康。

 遲緩兒媽媽們卻還有額外的負擔,她們更害怕孩子受到社會歧視,孩子的醫療問題讓她們沉重。(詳情請看:母親壓力來源調查

 阿賢出生時很健康,一歲時不幸感染上嗜血性病毒導致病危,經過醫生急救,他又昏迷了半個月才救回一命。生病讓他腦部受損,成為發展遲緩兒童,他變得不能開口叫爸媽,不能走路。對阿賢的父母來說,最痛苦的是曾經擁有又失去。

 阿賢的病情改變了全家;為了照顧阿賢,他的父母辭去了穩定的廚師工作,改以擺攤維生,並展開阿賢辛苦的化療與復健之路。

 當時連醫生都說阿賢不可能好轉,但她家人並不放棄。後來媽媽找到了伊甸基隆服務中心,開始接受「到宅療育」的幫助,三個月後正式成為伊甸的學生。

 從此,阿賢的生命再次轉彎。生病後他退化到只能在地上爬行,五歲的他現在卻是活蹦亂跳,語言表達也明顯的進步;他在記者會上見到陶晶瑩時對她說:「我想跟妳結婚。」惹得陶子大笑。

 最讓媽媽開心的是,在伊甸特教老師的教導下,他自我控制情緒的能力變好了。阿賢原本看見喜歡的東西就會哭鬧、賴在地上不肯走。「當我帶他出門,看見他對著最喜歡的玩具車低聲地說:『老師說不能買』時,我真的好感動。」阿賢媽媽紅著眼眶說。阿賢的情況日漸良好,四月一日起就能進入一般幼稚園就讀。

 「希望阿賢重新站起來的故事能給大家鼓勵,」阿賢的媽媽說,照顧阿賢背後有許多壓力和辛酸,但是因為全家人的愛,還有許許多多人的幫助和鼓勵,他們才能走到這一步。

每個女人都需要被呵護

遲緩兒母親也要被照顧

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與陶晶瑩邀請您,

一起寫下對遲緩兒媽媽們的祝福,希望他們親子未來都能走上人生的星光大道。

活動網址→點我

http://edenblog.eden.org.tw/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485&blogId=1

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公司法修正三讀 廢除公司最低資本限制

公司法修正三讀 廢除公司最低資本限制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條文規定,即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制度。未來公司設立資本額將不設限,即使1元也能申請設立公司。至於取消規定後,未來可能助長虛設人頭公司或紙上公司之疑慮,商業司表示,已有研議配套措施,包括公司法規定資本額須公開周知;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未辦妥延展登記者,得命令解散;對於公司登記申請,認為有違反法規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否則不予登記等;另將定期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核對相關資料,加強查察公司設立登記後是否有嚴重虧損或資產不足負債等情形;又如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之具體個案,則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對金融業所涉重大弊案,則將儘速處理,並適時提出檢討報告及制度上之改進方案。

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出爐了!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造成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已擬定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相關作業預計於本(98)年2月4日公告生效,舉凡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繳納期限在前揭作業原則發布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只要資格符合皆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本次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

營利事業適用條件:97年9月至12月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

綜合所得稅適用條件: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只要符合前揭條件,都可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申請延後繳稅,惟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將於春節過後陸續寄發,該局所轄中部6縣市地區補稅案件大約有10萬餘件,補徵稅款11億8,872萬1千餘元,繳稅期間從98年2月11日至2月20日止。因此,近日收到補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如資格符合,即可申請延期繳稅,惟必須在2月11日至2月20日這段繳稅期間,以書面提出申請。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在2月12日提出申請,最慢可延到5月12日繳稅,若逾5月12日仍未繳納,則每逾2日依法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已申請延後繳稅,於本(9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有資格申請延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自繳稅款納稅人如有任何稅法疑義,可撥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鄭智仁,電話:04-23051111轉8312)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點大不同

《賦稅》2009/2/2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法定期間均為30天,但是起算點相同。因此,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當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同時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於繳款書送達後,納稅義務人若對該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若仍有應補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仍會再次填發繳款書寄給納稅義務人。上述兩次繳款書都有記載繳納期間,但是法律效果其實不同,前者繳款書之繳納期限是申請復查的起算基準;而後者卻不是提起訴願的起算點。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指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至於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該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天內提起

該局特別呼籲,邇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甚至是專業代理人將稅捐稽徵機關寄發復查決定書同時填發之繳款書的繳納期間屆滿翌日,作為提起訴願的起算日,以致逾提起訴願法定不變期間,而無法獲得救濟。故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欲提起訴願時,與經復查決定所填發繳款書的繳納期限無關,而應自該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30天內提起,方不致遲誤法定救濟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