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日 星期一

公司法修正三讀 廢除公司最低資本限制

公司法修正三讀 廢除公司最低資本限制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條文規定,即廢除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制度。未來公司設立資本額將不設限,即使1元也能申請設立公司。至於取消規定後,未來可能助長虛設人頭公司或紙上公司之疑慮,商業司表示,已有研議配套措施,包括公司法規定資本額須公開周知;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未辦妥延展登記者,得命令解散;對於公司登記申請,認為有違反法規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否則不予登記等;另將定期與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核對相關資料,加強查察公司設立登記後是否有嚴重虧損或資產不足負債等情形;又如經檢舉有虛設人頭公司之具體個案,則移送檢調單位偵辦;對金融業所涉重大弊案,則將儘速處理,並適時提出檢討報告及制度上之改進方案。

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出爐了!

《賦稅》2009/2/25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受經濟景氣低迷造成繳納所得稅有困難之營利事業及個人,已擬定所得稅延期繳納方案,相關作業預計於本(98)年2月4日公告生效,舉凡營利事業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含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98年度暫繳申報案件個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繳納期限在前揭作業原則發布日後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補徵案件,只要資格符合皆可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該局指出,本次所得稅延期繳納適用標準

營利事業適用條件:97年9月至12月98年1月至4月營業收入淨額前一年度同期比較減少30﹪以上者;

綜合所得稅適用條件: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只要符合前揭條件,都可在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所屬國稅局申請延後繳稅,惟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且延期繳納期間之末日不得逾98年12月31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將於春節過後陸續寄發,該局所轄中部6縣市地區補稅案件大約有10萬餘件,補徵稅款11億8,872萬1千餘元,繳稅期間從98年2月11日至2月20日止。因此,近日收到補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如資格符合,即可申請延期繳稅,惟必須在2月11日至2月20日這段繳稅期間,以書面提出申請。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在2月12日提出申請,最慢可延到5月12日繳稅,若逾5月12日仍未繳納,則每逾2日依法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96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已申請延後繳稅,於本(9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有資格申請延期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自繳稅款納稅人如有任何稅法疑義,可撥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科鄭智仁,電話:04-23051111轉8312)


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起算點大不同

《賦稅》2009/2/2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得依稅捐稽徵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其中申請復查提起訴願法定期間均為30天,但是起算點相同。因此,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當核定稅額通知書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稅捐稽徵機關會同時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於繳款書送達後,納稅義務人若對該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若仍有應補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仍會再次填發繳款書寄給納稅義務人。上述兩次繳款書都有記載繳納期間,但是法律效果其實不同,前者繳款書之繳納期限是申請復查的起算基準;而後者卻不是提起訴願的起算點。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指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

至於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應於該復查決定送達之次日起30天內提起

該局特別呼籲,邇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甚至是專業代理人將稅捐稽徵機關寄發復查決定書同時填發之繳款書的繳納期間屆滿翌日,作為提起訴願的起算日,以致逾提起訴願法定不變期間,而無法獲得救濟。故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如仍有不服,欲提起訴願時,與經復查決定所填發繳款書的繳納期限無關,而應自該復查決定書送達的次日起30天內提起,方不致遲誤法定救濟期間。


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98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

中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日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704135950號函發布

(一)本表之編製,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各按新臺幣 82,000元計算。

(二)扣除額係按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計算:

標準扣除額為新臺幣 152,000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新臺幣 104,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新臺幣104,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三)如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人數(如無配偶者,依其受扶養親屬之人數)或每月薪資所得超過本表規定之數額,應由扣繳義務人依下列公式計算每月應扣繳稅額:

每月薪資所得×12=估計全年薪資所得。

估計全年薪資所得-(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估計全年應稅薪資所得。

估計全年應稅薪資所得×適用98年度之該級距稅率-累進差額=估計應稅薪資所得全年應納稅額 。

估計應稅薪資所得全年應納稅額÷12=每月應扣繳稅額。    

(四)納稅義務人有無配偶均適用本表。

替代役男之薪餉應否併入綜所稅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替代役役男取得內政部役政署給付之薪餉免納所得稅,

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取自用人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者,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第5條之2及第8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役男依其服役期間分為第1、2、3階段。一般替代役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係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標準發給,依財政部96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604047670號函規定,此類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其課稅應與常備役之薪餉一致,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至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因係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其薪資係依勞雇雙方契約約定,依財政部97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0478550號函規定,受領之薪資,與前述一般替代役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自政府領取法定薪餉,尚屬有別,並無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因此,用人單位於給付是項薪資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該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之亦應依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稅法之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