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9日 星期一

協議離婚者未辦理離婚登記未生效力,當年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

協議離婚者未辦理離婚登記未生效力,當年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夫妻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者,如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其離婚未生效力,仍應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未依法合併申報,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另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釋規定,修正民法親屬篇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離婚生效日期自登記日起算,故有關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親屬關係之認定,悉依民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指出,依前揭函釋規定,兩願離婚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準,至於裁判離婚者,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所以夫妻如於年度中協議離婚,而未及時辦理離婚登記者,因其離婚未生效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仍應合併申報;倘若確有合併申報之困難,亦應於申報書中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於備註欄說明,以免因夫妻分開申報而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11)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確已取得外匯結匯收入者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確已取得外匯結匯收入者得列支特別交際費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屬三角貿易型態,

確已取得外匯結匯收入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費。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採三角貿易型態從事外銷業務,

致進銷貨均在中華民國境外,亦未在我國境內辦理報關手續,

仍屬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外銷業務範疇,

其相關交易除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進貨及銷貨金額級距比率計算限額認列交際費外,

同時為鼓勵擴展外銷,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取得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費。

該局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鉅額特別交際費,該公司係從事三角貿易,依約定負買賣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進、銷貨採總額入帳,該年度申報銷貨收入9千餘萬元,進貨淨額6千餘萬元,交際費220萬元(其中特別交際費以9千餘萬元×2%計算,計180餘萬元),經查實際取得外匯結匯收入僅3千餘萬元,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得認列特別交際費限額為60餘萬(3千餘萬×2%),超限120餘萬元,除予以剔除補稅外,另就超限部分應納稅額計算利息,一併補徵。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如實際未取得外匯收入部分,不得列報該部分之特別交際費,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邱股長;電話25433050分機300)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的區別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的區別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

「講演鐘點費」及「授課鐘點費」有何不同,所得類別如何申報,該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而發給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

如果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部分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

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所謂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扣繳憑單所得類別填報錯誤,扣繳單位可檢附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300)

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租賃所得的幾個問題與解答

租賃所得的幾個問題與解答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有關個人房屋租賃所得應如何申報及節稅的問題,
該局彙整並說明如下:

一、房屋租賃所得計算方式
房屋租賃所得應就租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申報。
至於可減除之必要費用,可採以下方式計算,並擇較高者申報,以達節稅之目的:
(1)舉證扣除租賃合理而必要的損耗及費用
例如: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以該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並檢附相關之憑證。
(2)不舉證必要的損耗及費用者
依財政部核定96年度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43%。
二、房屋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是否需要申報租賃所得?
將房屋無償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者,除能提出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係無償,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的無償借用契約供核外,仍應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三、房屋及其所附著之土地分屬不同個人所有,則該房屋連同土地一起出租,土地所有權人得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是類案件,房屋或土地之所有權人取得之租賃所得,均得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四、個人房屋之牆面體出租供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設置基地臺,其應屬土地或房屋之租賃所得?
此屬房屋租賃,可適用上述房屋租賃所得的課稅規定
以上文章由財政部國稅局提供

彙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的問題與解答

彙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的問題與解答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97年5月1日起展開,
為提供民眾正確的觀念,該局特別彙整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的幾個問題與解答,說明如下:
一、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何?
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間
從97年5月1日起至97年6月2日止〈法定結算申報截止日5月31日適逢星期假日,展延至6月2日〉,都可以申報。

二、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供核
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三、在96年度出售房屋無法提供房屋買賣契約,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應按96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
該項所得標準如下:
(一)直轄市部分:臺北市29%、高雄市19%。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臺北縣):市16%、鄉鎮8%。
(三)其他縣(市)部分:市(即原省轄市) 13%、縣轄市10%、鄉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