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96年綜合所得稅 申報二三事

96年綜合所得稅 申報二三事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進行中死亡,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何辦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近來迭有納稅義務人來電查詢,其家屬於96年度死亡,應如何報稅
該局說明,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的所得,
除了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可以免辦結算申報以外,仍然要辦理申報。
可分下面兩點說明:
1、死亡人遺有配偶,則由配偶合併辦理申報,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扣除額,都可以按照全額扣除。
2、如果沒有配偶,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死亡人的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延長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的申報期限〈即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死亡人的免稅額和標準扣除額,應該分別按照該年度死亡以前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例如甲君在96年12月10日死亡,沒有配偶但有所得,那麼96年度的免稅額可以申報扣除72,569元(即77,000元×344/365天=72,569元)
標準扣除額可扣除43,353元(即46,000元×344/365天=43,353元)。
特定保險給付應如何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已於95年1月1日實施,
納稅義務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應將該筆保險給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需納入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與其他應稅所得合併計算。
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之免稅額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
健康保險給付、傷害保險給付、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呼籲,
已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
但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未依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稅額,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之金額者,除依規定補徵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以上資料由財政部國稅局提供

2008年4月23日 星期三

96年申報個人所得稅注意事項

97年5月報稅 7項新制上路
5月報稅是每年的例行公事,相關規定儘管大同小異,
但今年的新制可不少,共有7大項,
攸關每個納稅人的荷包。
舉例來說,
賣房子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以及租金標準在部分地區都已調高;
今年起也不能再找里長幫忙開證明來列報扶養親屬了;

【1】債券利息收入課稅方式也從以前要併入綜所稅申報, 改為分離課稅、稅率為10%。

【2】去年退休的民眾,一次領取退休金的免稅額也隨著物價指數調高,

從年資乘以15萬元調高為年資乘以16.1萬元。

適用勞退新制員工原本每個月從薪水提撥固定比率退休金不課薪資所得稅,
退休時領到這筆錢也不課稅,
今年已經改為自提6%以內免稅,等領到退休金時再合併申報

【3】去年賣房子的民眾,如果賣的是位在台北市、高雄市或台北縣的房子,
又提不出房屋買進買出的交易價格、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
就要依財政部訂出的標準計算所得;
台北縣從10%調高為16%、
台北市從25%調到29%、
高雄市則從18%微調到19%。

【4】租金收入

北縣的租金標準也從前年的14%調高為17%,是全台唯一調漲租金標準的地區。


【5】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所得,從以往併入個人所得課稅,
改為依10%稅率分離課稅,同時也取消以往債券利息享有27萬元的儲蓄投資扣除額免稅優惠

【6】去年被現金合併公司的小股東,今年收到公司寄來的扣繳憑單也要仔細瞧瞧,
因為財政部賦稅署原本主張,要以金額較低的股東平均原始出資額為持股成本,
造成個人股東的股利所得被嚴重灌水,被迫要多繳冤枉稅;
直到97年2月財部發布解釋令,同意個人股東可依實際買入成本作為計算股利所得標準,
讓小股東核實課稅。


【7】去年首度申報的最低稅負,今年也要開罰了。

只要被查到漏報所得超過25萬元,漏報稅額超過1.5萬元,
都必須要被處以漏稅額2到3倍罰鍰。



轉載至【2008/04/22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報導】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彙整說明表

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那些房子需要課徵房屋稅?

今年(97年)的房屋稅即將在5月份要開徵了,鑑於有些民眾對房屋稅的課徵範圍仍存有疑義,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特於開徵前對此再作說明,以減少納稅義務人心中的疑慮。首先,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也就是說一般房屋除了主建物外,其他不論構造包含地下儲藏室、遮雨棚(不含頂樓)、停車棚、大樓電(昇降)梯及中央系統型冷氣機、騎樓封閉使用等等均應依法併入房屋現值課徵房屋稅。
至於,除了合法房屋外,自行增建及違章建築房屋是否也該課稅呢?對此,該處則表示:政府基於課稅公平及避免助長違建風氣,對任何增建及違章房屋在尚未拆除前,該處除了會每年固定清查房屋稅籍外,也希望民眾平時能主動向該處申報依法設籍並列入課徵範圍,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補繳應納稅額外,還可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又該處針對有些民眾誤認為興建使用執照上記載為「農舍」的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也提出說明:依規定房屋稅是根據該房屋的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含營業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所以,不論您所興建的房屋名稱是甚麼,都是以其實際的使用面積分別按不同稅率課徵。在此,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您的房屋中途有變更使用情形的話,要記得隨時向該處申報變更使用稅率,以免自身權益受損或造成日後必需補稅的困擾。
最後,該處表示:並非所有房屋都要課徵房屋稅,只要您初次設籍的房屋課稅現值,經該處核算在10萬元以下或是原房屋現值因折舊逐年遞減到10萬元以下而且作住家使用,就會變成免稅房屋,另外還有符合以下條件者,都可向該處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1)低收入戶自身的房屋

(2)供農(漁)業使用或飼養禽畜之房屋

(3)因災害受損達3成以上或已拆除之房屋

(4)教堂及寺廟領有財團法人及寺廟登記之房屋

(5)私有無償供政府使用之房屋

(6)業經立案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慈善事業之自有房屋

(7)領有工廠登記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8)政府核准公益社團自有辦公用房屋(不含同業、同鄉、同學、宗親社團)等等。

以上是一般民眾比較常見使用的房屋,如果您想瞭解更詳細內容可向該處房屋稅股洽詢,洽詢電話:0800386969或038-226121轉232-238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租賃契約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租賃契約」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簽收款項時,因具有代替收據之性質,則應按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

例如,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訂租賃合約時,支付保證金5萬元。簽約時,甲支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則該租賃契約即屬兼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200元;另乙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書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該租賃契約亦具備代替銀錢收據之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
惟甲給予乙之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期租金1萬元,如果均係以支票方式收付,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