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6日 星期二

個人出售房屋之綜合所得稅相關課稅疑義

《賦稅》2007/11/1

個人出售房屋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符合規定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一定百分比,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出售房地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下:
(一)房屋與土地之各別價格可劃分者:
1、應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且該契約書(即俗稱私契)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可分別提示買賣時房屋、土地之各別價格,以憑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2、有關成本費用之核認規定如下:
(1) 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至於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出售土地之成本,而非出售房屋成本費用,是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不能列為減項
(2)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必要費用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3)至於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該 局進一步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有虧損,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須檢附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是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無論盈虧,都應如實申報,以維護 自身權益。【#92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轉載者:jessica

對政黨及候選人捐贈列舉扣除之相關規定

《賦稅》2007/11/1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

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總額,不能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金額不能超過新臺幣20萬 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者,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可減除金額不能超過所得總額10﹪總額不能超過新臺幣50萬元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亦有相關規定

1.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2.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3.區域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4.市議員、市長、縣議員及縣長: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5.鄉、鎮、市民代表、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 1日止
除此之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捐贈時應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監察院訂定之格式)。

二、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對其所為之捐贈則不適用列舉扣除
三、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不適用列舉扣除。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國稅局特別呼籲欲對政黨或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詳細瞭解政治獻金法關於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並妥善保存收據,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轉載者:jessica

2007年11月5日 星期一

孫子兵法 新解

STEP 1→兵者,詭道也

進行推銷或商談前,先擬好「攻其不備」的戰略

雖然「詭道」看似卑鄙,但這裡說的是顛覆一般認知,趁對方迷惑、不備之際,一網打盡。切記欺敵戰術是為了不被對方看穿,但分寸要拿捏得宜,避免招來批評!
例證:推銷時買方與賣方之間的溝通技巧,就是這種心理戰術喲!

STEP 2→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也

必勝守則--攻打敵方沒有防備的地方

簡而言之,就是趁對方還沒準備好時,瞄準弱點,取得主導權。

例證:下雨天去拜訪推銷,就是一種出奇不意的策略。


STEP 3→必先知其守將、左右、謁者、門者、舍人之姓名……

就算沒有直接聯絡到負責人,也要跟聯繫窗口打好關係
孫子的意思是,為擬定戰略需事先查明敵軍將領之親信、守門及幕僚人員的底細,換成現代時空,就是與對方聯繫窗口打好關係啦!讓對方留下好印象,對您的推銷工作絕對加分!

《孫子兵法》除了應用於職場,更能應用於愛情上,接下來讓我們看看《孫子兵法》中的這招——用地形之便,開啟異性的心門,可以怎樣地活用。

STEP 1→地形者,兵之助也

利用環境效果,加強對方的印象

基本上昏暗的空間,會讓人們在潛意識裡有種即使赤裸裸地呈現自己也沒有關係的感覺,因此會較為鬆懈心防。
所以不妨善用這種環境優勢,約三五同事晚上聚餐,就能順利地和對方打成一片囉!

STEP 2→凡軍好高而惡下

到高處,女生會潛意識地依靠身旁男性

這招的道理在於「高處日曬良好,有利士兵維持衛生;反之,低處潮濕,生病機率高」。
因此除了大家熟知女生在高處容易心生恐懼、產生依賴感的心理因素外,日曬良好、具開放感,容易讓人感到心曠神怡,對約會進展很有幫助也是一大要訣喔!

STEP 3→戰勝不復……

女生不笨第二次,切勿使用重覆技倆

雖說前面已經教了二個把妹的技巧,但男生們還是不能夠過於得意,而女生們也別輕易洩氣。
好女可是不上兩次當的,男性朋友們若是一再使用相同的戰術,不僅會被女生們看穿,更是會惹人討厭喔!
切記:戰略一定要推陳出新,才能走向勝利之路。
以上職場、人際相關資訊均出自《圖解孫子兵法

摘自晨星報

兔子是怎樣吃掉狼的 ?

一隻兔子在山洞前寫文章,一隻狼走了過來,問:"兔子啊,你在幹什麼? "
兔子答曰:"寫文章。
"
狼問:" 什麼題目?
"
兔子答曰:" 《淺談兔子是怎樣吃掉狼的》。"
狼哈哈大笑,表示不信,於是兔子把狼領進山洞。
過了一會,兔子獨自走出山洞,繼續寫文章。
一隻野豬走了過來,問:"兔子你在寫什麼?
"
兔子答:" 文章。"
野豬問:"題目是什麼?
"
兔子答:" 《淺談兔子是如何把野豬吃掉的》。
"
野豬不信,於是同樣的事情發生。
最後,在山洞裡,一隻獅子在一堆白骨之間,滿意的剔著牙讀著兔子交給它的文章:

題目是:"《一隻動物,能力大小關鍵要看你的老闆是誰》。 "

這隻兔子有次不小心告訴了他的一個兔子朋友,這消息逐漸在森林中傳播;
獅子知道後非常生氣,他告訴兔子:" 如果這個星期沒有食物進洞,我就吃你。"
於是兔子繼續在洞口寫文章
一隻小鹿走過來,"兔子,你在幹什麼啊? "
兔子答:"寫文章 "
"
小鹿問:什麼題目?"
"
兔子答曰:" 《淺談兔子是怎樣吃掉狼的》。"
"
哈哈,這個事情全森林都知道啊,你別胡弄我了,我是不會進洞的 "
"
我馬上要退休了,獅子說要找個人頂替我,難道你不想這篇文章的兔子變成小鹿麼?"
小鹿想了想,終於忍不住誘惑,跟隨兔子走進洞裡。
過了一會,兔子獨自走出山洞,繼續寫文章
一隻小馬走過來,同樣是事情發生了。
最後,在山洞裡,一隻獅子在一堆白骨之間,滿意的剔著牙讀著兔子交給它的文章

題目是:《如何發展下線動物為老闆提供食物》

隨著時間的推移,獅子越長越大,兔子的食物已遠遠不能填飽肚子。
一日,他告訴兔子:"我的食物量要加倍,例如:原來 4天一隻小鹿,現在要2天一隻,如果一週之內改變不了局面,我就吃你。
於是,兔子離開洞口,跑進森林深處,他見到一隻狼
"
你相信兔子能輕鬆吃掉狼嗎"
狼哈哈大笑,表示不信,於是兔子把狼領進山洞。
過了一會,兔子獨自走出山洞,繼續進入森林深處
這回他碰到一隻野豬----" 你相信兔子能輕鬆吃掉野豬嗎"
野豬不信,於是同樣的事情發生了。
原來森林深處的動物並不知道兔子和獅子的故事
最後,在山洞裡,一隻獅子在一堆白骨之間,滿意的剔著牙讀著兔子交給它的文章

題目是:《如何實現由坐商到行商的轉型為老闆提供更多的食物》

時間飛快,轉眼之間,兔子在森林裡的名氣越來越大
因為大家都知道它有一個很厲害的老闆
這只小兔開始橫行霸道,欺上欺下,沒有動物敢惹牠
兔子時時想起和烏龜賽跑的羞辱
牠找到烏龜說:" 三天之內,見我老闆!"揚長而去
烏龜難過的哭了
這時卻碰到了一位獵人,烏龜把這事告訴了他
獵人哈哈大笑
於是森林裡發生了一件重大事情
獵人披著獅子皮和烏龜一起在吃兔子火鍋
地下丟了半張紙片歪歪扭扭的寫著:《山外青山樓外樓,強中還有強中手啊》!!

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森林裡恢復了往日的寧靜,兔子吃狼的故事似乎快要被大家忘記了
不過一隻年輕的老虎在聽說了這個故事後,被激發了靈感
於是他抓住了一隻羚羊,對羚羊說,如果你可以像以前的兔子那樣為我帶來食物那我就不吃你。
於是,羚羊無奈的答應了老虎,而老虎也悠然自得的進了山洞。
可是三天過去了,也沒有見羚羊領一隻動物進洞。他實在憋不住了,想出來看看情況。
羚羊早已不在了,他異常憤怒。正在他暴跳如雷的時候突然發現了羚羊寫的一篇文章


題目是:《想要做好老闆先要懂得怎樣留住員工》

任何人都會變老﹐但不一定每個人都會長大。




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勞基法案例

/ 陳怡如教授

   小張為某家新成立公司的老闆,招募小華、小明、小真、小美、小英成為公司的員工。公司營運不到兩年,就發生週轉不靈的情況,小張擔心員工知情會人心惶惶 導致公司更加紊亂,於是便將消息隱瞞住好讓員工安心上班。但紙終究包不住火,公司開始積欠員工一個月的薪水,小華於是跑去跟老闆理論並出口大罵三字經,老 闆小張即當場無預警的叫小華明天不用來上班了。小明和小華是公司裡的死黨,見公司開除小華後,也以公司未給薪水為由當場主動辭職。後來一直到第三個月,公 司依然發不出薪水,小張只好資遣其餘員工小真、小美、小英:

  1.雇主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如有以下情形,須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除資遣費外,尚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1)倘若是公司歇業轉讓時,或是虧損業務緊縮時,或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或是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或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才可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否則,則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須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須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須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雇主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後,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勞工資遣費發放如下:

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雇主並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十九 條)。

  (2)倘若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雇主依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倘若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須於十日前預告之,倘若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須於二十日前預告之,倘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須於三十 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如未依規定期 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雇主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後,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亦即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 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十 七條)。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條),雇主並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 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

  2.雇主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如有以下情形,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亦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

  (1)倘若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或是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或是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或是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或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雇主知悉其情形之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

  (2)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 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十九 條)。

  (3)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

  3.勞工如欲終止勞動契約,原則上須依規定預告始得為之: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 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惟如有雇主於 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或是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是契約所訂之 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或是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或是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或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 權益之虞者)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有第一項第二款(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 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或第四款(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 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七條規定於第十四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從而雇主應依規定發給 勞工資遣費,亦即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 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同樣的,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 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

  4.本案可分以下幾方面探討:

  (1)有關「小華於是跑去跟老闆理論並出口大罵三字經,老闆小張即當場無預警的叫小華明天不用來上班了」方面:小華屬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的情形,故雇主小張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小華亦不 得向小張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惟終止勞動契約時,小張仍應結清工資給付小華(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小華如請求發 給服務證明書,小張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

  (2)有關「小明和小華是公司裡的死黨,見公司開除小華後,也以公司未給薪水為由當場主動辭職」方面:小明屬於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的情形,故小明不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抑且得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請 求小張發給資遣費。終止勞動契約時,小張亦應結清工資給付小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小明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小張不得拒絕(勞動基準法第十九 條)。

  (3)有關「後來一直到第三個月,公司依然發不出薪水,小張只好資遣其餘員工小真、小美、小英」方面:此屬於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公司有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的情形,故雇主小張須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發給勞工資遣費。由於員工小真、小美、小英屬「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故 小張須於二十日前預告終止契約,小真、小美、小英於接到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而請假期 間之工資也須照給。小張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則尚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至於資遣費方面,假設小真、小美、小英於契約 終止之日共計工作滿二年,小張即須發給相當於二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八 條)。除此之外,小張並應結清積欠的工資給付小真、小美、小英(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小真、小美、小英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小張亦不得拒絕(勞 動基準法第十九條)。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