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年輕漂亮MM想嫁有錢人

一個年輕漂亮的美國女孩在美國一家大型網上論壇金融版上發表了這樣一個問題帖︰我怎樣才能嫁給有錢人?

  "我下面要說的都是心裡話。本人25歲,非常漂亮,是那種讓人驚艷的漂亮,談吐文雅,有品位,想嫁給年薪 50萬美元的人。你也許會說我貪心,但在紐約年薪100萬才算是中產,本人的要求其實不高。

  這個版上有沒有年薪超過 50萬的人?你們都結婚了嗎?我想請教各位一個問題——怎樣才能嫁給你們這樣的有錢人?我約會過的人中,最有錢的年薪 25萬,這似乎是我的上限。要住進紐約中心公園以西的高尚住宅區,年薪25萬遠遠不夠。我是來誠心誠意請教的。有幾個具體的問題︰一、有錢的單身漢一般都在哪裡消磨時光? (請列出酒吧、飯店、健身房的名字和詳細地址。)二、我應該把目標定在哪個年齡段?三、為什麼有些富豪的妻子看起來相貌平平?我見過有些女孩,長相如同白開水,毫無吸引人的地方,但她們卻能嫁入豪門。而單身酒吧裡那些迷死人的美女卻運氣不佳。四、你們怎麼決定誰能做妻子,誰只能做女朋友? (我現在的目標是結婚。)"——波爾斯女士

  

下面是一個華爾街金融家的回帖︰

  "親愛的波爾斯︰我懷著極大的興趣看完了貴帖,相信不少女士也有跟你類似的疑問。讓我以一個投資專家的身份,對你的處境做一分析。我年薪超過5 0萬,符合你的擇偶標準,所以請相信我並不是在浪費大家的時間。

  從生意人的角度來看,跟你結婚是個糟糕的經營決策,道理再明白不過,請聽我解釋。拋開細枝末節,你所說的其實是一筆簡單的"財""貌"交易︰甲方提供述人的外表,乙方出錢,公平交易,童叟無欺。但是,這裡有個致命的問題,你的美貌會消逝,但我的錢卻不會無緣無故減少。事實上,我的收入很可能會逐年遞增.而你不可能一年比一年漂亮

  因此,從經濟學的角度講,我是增值資產,你是貶值資產,不但貶值,而且是加速貶值! 你現在25,在未來的五年裡,你仍可以保持窈窕的身段,俏麗的容貌,雖然每年略有退步。但美貌消逝的速度會越來越快,如果它是你僅有的資產,十年以後你的價值甚憂。

  用華爾街術語說,每筆交易都有一個倉位,跟你交往屬於"交易倉位"(trading position),一旦價值下跌就要立即拋售,而不宜長期持有——也就是你想要的婚姻。聽起來很殘忍,但對一件會加速貶值的物資,明智的選擇是租賃,而不是購入。年薪能超過50萬的人,當然都不是傻瓜,因此我們只會跟你交往,但不會跟你結婚。所以我勸你不要苦苦尋找嫁給有錢人的秘方。
順便說一句,你倒可以想辦法把自己變成年薪50萬的人,這比踫到一個有錢的傻瓜的勝算要大。

  希望我的回帖能對你有幫助。如果你對"租賃"感興趣,請跟我聯繫。"——羅波.坎貝爾(J‧P‧摩根銀行多種產業投資顧問)

有關分配員工之紅利96年度可否列為費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員工之紅利金額,得認列為費用,是否有最新規定?

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列支規定如下:
1、企業無裁量權(如依盈餘之8%提列),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
企業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金額並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若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2、若係由公司裁量者(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 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 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 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3、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國稅局強調,公司97年度起分配予其員工之分紅,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 決定者,依上開規範,以費用列支。惟如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仍不得列報為費用。

【參考法令:商業會計法第64條、財政部69/10/04台財稅第38320號函、 財政部96/09/11台財稅字 第9604531390號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

轉載自台灣法律網 轉載者:jessica

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外國受國內營利事業之委託,在我國境外加工之課稅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國稅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接受國內營利事業委託,在我國境外之加工廠進行加工,如國內營利事業派員負責檢驗半成品入廠數量品質未涉及境外加工廠所從事加工業務之任何製程者,該外國營利事業收取之加工費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並無須辦理扣繳
國稅局指出,國內營利事業與受託加工外國營利事業間如有從屬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加工費金額,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得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辦理

名稱:所得稅法 (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43-1 條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如有以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

轉載自財政部國稅局

轉載人:jessica

債務人逃匿不能列報呆帳損失之課稅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債權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時,其催收債權存證信函應郵寄至該營利事業倒閉逃匿前之確實營業地址。

所得稅法第49條第5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規定,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其屬債權人倒閉、逃匿,無從行使催收者,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營業地址,其屬逾期二年,經債權人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並由稽徵機關查對屬實始予認定。
某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列報鉅額呆帳損失,該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催收款項存證函,其收件人地址尚非該債務人之營業地址,無法證明因債務人倒閉逃匿致無從行使催收而否准認列。

營利事業催收債權時應確實查明債務人營業地址,切勿疏忽僅就平常業務往來所知之地址為催收依據,致稽徵機關因查對不符而逕予剔除補稅。


摘自台北市國稅局

jessica



2007年9月17日 星期一

帳簿憑證保管及滅失處理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帳簿至少保存10年憑證至少保存5年,若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毀損或滅失,應報請稽徵機關勘查。
營利事業營業處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火災旱災蟲災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導致帳簿憑證不幸滅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及第102條規定,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1次為限。
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依同準則第11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3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若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
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可依同準則第102條予以核實減除。受災之營利事業,帳簿憑證滅失期間後之交易事項應立即重新設帳,依據原始憑證記載並謹慎保管相關帳簿憑證,否則同一會計年度屬滅失期間後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如經調帳查核無法提示,其所得額即依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轉載自財政部國稅局

轉載人:jessica